賴昭光:公民社會不容公權力瀆職
1966年7月4日,在中國清華附中的紅衛兵貼出的〈再論無產階級的革命造反精神萬歲〉大字報中,他們寫道:“這就是我們的邏輯。反正國家機器在我們手裡。”這遙遠的口號,在當下大馬群眾心中竟如此地貼近,誰在我們的國家貫徹這個邏輯,不言而喻。
人民公正黨副主席蔡添強日前在峇東埔助選,途中遭逾10名便衣警員“粗暴攔捕”,其轎車在公路上被截停,被強拉下車,頭部被毆打,頭髮被拉扯,司機被掌摑,見證者用手機拍攝的視頻也被警方清洗。若按照執法SOP,警方不是應該自拍存照作證嗎?
日前,內政部突擊檢查另類書籍發行商在2015年吉隆坡國際書展的攤位,並援引《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現場充公30本書。內政部真懂得看準時機揚名國際,而警隊則不時張揚其手中的國家機器,宣示馬來西亞政府的邏輯。
上周,警察總長卡立再三呼籲有意參與反消費稅集會的公眾,以美國馬里蘭州巴爾的摩騷亂為鑒,務必在警方指定地點展開集會,以免發生騷亂。然而,參與示威抗議集會的群眾並非為政權服務的跑龍套演員,按照政權的指示定點定時蹈矩循規合作演出,作秀意味濃厚,失去示威的作用及張力。要絕對避免示威出現騷亂,警方何不要求示威者來一場示威預演,符合規格后才批准上街。
近期,美國接連爆出警察“過度執法”,涉及種族問題的傷亡事件而引起國際社會關注,美國民主黨眾議員傑弗瑞則因一宗“過度執法”鎖喉窒息致死案而倡議《避免過度使用暴力行為法案》,以阻止警察有如流行病般傳播的暴力行為,重建人們對犯罪司法系統逐漸損毀的信心。大馬警隊更應以此引以為鑒,自省她對付和平示威群眾及異見領袖的“過度執法”肢體暴力及精神虐待。
警方行使執法權時專橫跋扈便是濫用職權,絕非實行法治。民主更不能凡事訴諸少數服從多數,避免爆發“多數人暴政”的危險。成立“獨立警察投訴及行為不檢委員會”的訴求,被警隊打壓了10年,而被大馬律師公會嘲諷為“摻水版”IPCMC的執法機構廉正委員會,確實是水貨。
政府機器實在太強大
公權力的義務是用來保護弱小,政府若不深入檢討和反省,卻曲解公權力,藉口維護公權力,想濫用公權力,加強取締公民和社會運動,何異于用汽油滅火。任何有水準的警隊,皆需外界有效的制衡及監察,有權威的警隊不怕權威受損,經得起挑戰的權威,更不必以拳頭示人。
政權無能以及一連串的失信和失策,已經造成廣大民怨。而政府機器實在太強大、太蠻橫,警隊把在野黨人當恐怖分子,把公民異見當嚴重罪行,儼然以執政黨錦衣衛自居,綱紀廢弛,必亂國殃民。公民和社運分子為了顯彰公義,或吸引媒體關注,往往訴諸極端,走上街頭甚至造成流血事件,這是弱小無奈的怨憤和同情者的義舉。《和平集會法令》應保障人民集會及遊行之自由,維護社會秩序,而非被濫用以壓制異議及監控集會自由。
村上春樹說:“以卵擊石,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政府縱容警方濫權,將促使更多人民願意站在雞蛋的后方相挺,“我們絕不讓雞蛋獨飛”。公民社會必堅決捍衛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維護社會多元意見,反對國家公權力違法濫權。警察總長強調警方針對煽動採取“零容忍”姿態,但他給予人民的印象卻是選擇性容忍。
政府應容忍理性溫和的公民運動,但公民社會絕不容忍公權力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