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販賣人口(下篇)語言不通 難取證定罪 檢控過程一波三折
報導:潘有文
圖:IPM/互聯網
語言不通成為人口販賣案件低定罪率重要原因之一!
執法和司法人員決心為受害者討公道,但面對后者時語言不通,增加搜證和上庭作證難度,只能眼睜睜看著人口販子逍遙法外。
同時,人口轉運和人口販賣有一定的相似度,以致需要更多時間鑑定人口販賣受害者,讓檢控罪犯過程一波三折。
在人口販賣案件中,從警方執法到庇護所(Shelter Home)鑑定受害者身分,直到最后的司法檢控,無法與受害者擁有良好的溝通語言,難以取證將罪犯定罪。
我國是人口販賣轉運站和終點站,近至泰國、緬甸、越南人,遠至亞洲其他不同地區,所操語言各不相同,這為執法和司法官員造成不少的困擾。
語言不通,影響有多大?還真的不是普通的大!首先,因為執法人員無法瞭解疑似受害者處境,唯有依照《2007年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法令》規定,轉交給庇護所處理。
庇護所人員按規定,需在14天內確認受害者身分,然后交由司法單位決定是否檢控人口販子。
“如果是無證工作者或入境者,可能就要遣返回自己的國家。”
警方反人口販賣和反走私人口罪案調查單位警官AJ麥可副警監指出,對于疑似人口販賣受害者,他們都會交給庇護所處理。
反販賣人口和反走私人口理事會(MAPO)的國家策略辦公室首席助理秘書長比耶斯指出,當警方營救這些疑似受害者后,就會依照有關法令第44(2)條文,申請臨時保護令(Interim Protection Order,簡稱I.P.O.),鑑定受害者身分后,才轉成保護令(P.O.)。
溝通困難
確認受害者身分后,若是大馬公民可在庇護所內居留兩年,或直到審訊結束為止;非大馬公民則是以3個月的時間為限,等待上法庭作證。
如果法庭不能在3個月審結案件,有關非大馬公民受害者,將繼續延長居住在庇護所,直至案件結束為止。
“至今為止,有非大馬公民受害者,逗留在扣留所內一年至一年半的時間。”
吉隆坡第五庇護所(女性)所長雅潔妮思在大馬新聞學院(Malaysian Press Institude)舉辦的《報導人口販賣工作坊》上,這么指出。
語言問題是庇護所人員的挑戰,因為不只是面對溝通困難,另一個情況是接受調查的疑似受害者,與等待上庭作證的受害者,兩者同操一種語言時,后者可能影響前者的決定。
已在庇護所留一段時間的受害者,可能告知疑似受害者,不要承認受害者身分,不然或像前者般,需要留住長時間等待上庭作證。
此舉可能導致人口販賣案件無法進入檢控程序,相關案件沒有證人指控人口販子,讓罪犯逃過法律制栽。
警方最先接觸受害者
警方往往是最先接觸疑似人口販賣受害的人,在各種突擊檢查行動中,尤其是掃黃行動,警方可要落足眼力,鑑定哪些女性是人口販賣受害者。
AJ麥可副警監說,在警方突擊檢查行動現場,一些疑似受害者的女性,擁有手機打電話聯絡他人,這也讓人質疑她們的人口販賣受害者的身分。
一般民眾或媒體常將警方的扣留行動定義為逮捕(Arrest),但在反人口販賣行動中,官方單位包括警方、反販賣人口和反走私人口理事會和庇護所方面,皆認為這是營救(Rescue)。
“我們只是把她們帶回來(Bring them back),不是逮捕。”
他指出,這些疑似受害者帶回警局后,只要警方懷疑與人口販賣有關,就把他們送交庇護所進行14天的調查。
7庇護所分佈雪隆甲森柔沙
目前,我國共有7間人口販賣受害者庇護所,分佈在雪蘭莪、吉隆坡、馬六甲、森美蘭、柔佛和沙巴。
吉隆坡第五庇護所所長雅潔妮思說,未來預料將增加庇護所,以便更好地安頓人口販賣的受害者。
在她看來,如果能夠分區建立庇護所,將能有效解決安置受害者的問題,例如分為北馬區、中馬區、南馬區、東海岸區和東馬區。
現有庇護所分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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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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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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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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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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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庇護所 | 女性 | 沙巴 | 2009 |
第四庇護所 | 男性 | 馬六甲 | 2010 |
第五庇護所 | 女性 | 吉隆坡 | 2011 |
柔佛庇護所 | 女性 | 柔佛 | 2013年7月 |
第二庇護所 | 18歲以下男性 | 柔佛 | 2014年6月 |
林茂庇護所 | 18歲以下女性 | 森美蘭 | 2014 |
白沙羅庇護所 | 女性 | 雪蘭莪 | 2014年4月 |
2008年至2015年3月為止入住第五庇護所(女性)疑似受害者(臨時保護令,IPO)與受害者(保護令,PO)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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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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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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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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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所佔巴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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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88 | 24 | 27% |
2009 | 394 | 152 | 39% |
2010 | 471 | 445 | 94% |
2011 | 524 | 274 | 52% |
2012 | 1327 | 475 | 36% |
2013 | 873 | 386 | 44% |
2014 | 1515 | 491 | 32% |
2015 | 556 | 86 | 15% |
–修改現有反人口販賣法律,在現有保護令下,允許受害者在政府設施以外的地方旅遊或工作。
–提升認證受害者身分力度,包括改善認證程序,以查明弱勢群體的勞動人口販運的受害者。
–加強相關政策防止和打擊人口販賣,減少受害者。
–努力加強調查、檢控和懲罰人口販賣罪犯,尤其是涉及勞工人口販賣的案件。
–嚴格執行禁止僱主沒收雇員護照的法律。
–加強對官員處理性人口販賣和勞工販賣的訓練,尤其是保護受害者,及鑑定勞動人口販賣受害者的能力。
檢控程序也面對難題
庇護所鑑定受害者身分后,進入檢控程序同樣面對難題。
檢控官和受害者之間言語的障礙,造成證據和資料不全,可能影響對人口販子的指控。
砂拉越總檢察署資深檢控官莫哈末依斯干達阿末指出,一些受害者甚至不敢上庭,擔心人口販子會對自己和遠在他鄉的家人不利。
語言不通和受害者不願上庭指證罪犯使檢控過程受阻,另一個原因則是法律資源問題,即專于人口販賣案件的法官和檢控官並不多。
需較長審訊時間
以砂州為例,全州熟悉這一類案件的檢控官只有兩人,砂州各地遇上這一類案件,就要敲鑼打鼓,找適合的檢控官。
另外,並非所有法官擅于人口販賣案件,不熟悉者需要一段時間深入理解,綜合上述數種因素,人口販賣案件需要較長審訊時間。
語言問題和司法人員不足的問題,影響人口販賣案件定罪率,然而,莫哈末依斯干達說,不管搜證或審訊過程如何,必須將人口販子控上庭,才能顯示法律的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