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5日訊)無業漢承認3項擁毒罪狀,即擁有386克克他命及搖頭丸等毒品,被判坐牢26年5個月及20鞭。
不過,由于刑期獲准同時執行,被告需入獄14年兼20鞭,刑期由被捕日算起。
甘佳旺(譯音,35歲),來自麻坡峇吉里路。首控狀指他于去年6月3日凌晨1時15分左右,在野新一住家被發現擁有386.88克克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 12(2)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可判罰款10萬令吉,坐牢5年或兩者兼施 。
次控狀指他在相同時間地點,擁有9克海洛因及1.68克馬啡,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A(2)條文。
第3控狀指他在同時間與地點,擁有82.94克甲基安非他,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A(2)條文。
第2及第3控狀下,被告一旦罪成,可判坐牢5年或終身監禁,以及10鞭。
被告律師維納斯華仁向法官拿督莫哈末費魯查菲里求情時說,被告母親已逝世,由于被告向法庭直認3項罪狀,節省法庭的時間,因此,要求輕判。
法官做出判決時說,被告在第一項控狀判下坐牢5個月;次控狀坐牢12年兼10鞭;第3控狀則需坐牢14年兼10鞭。
此案是由努法哈娜及費努絲蘇哈達2名女副檢察司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