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禀高庭诉选委会及政府 安华求判有权投票
(吉隆坡6日讯)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基于选委会否决他在峇东埔国席补选投票权,今日入禀高庭起诉选委会及政府,要求法庭宣判他为合格选民,并可以在峇东埔补选投票。
这也是我国首宗囚犯要求履行选民责任,在全国大选或任何补选中投票的诉讼。
起诉人安华是通过代表律师苏仁德兰及拉蒂花等入禀高庭,把选委会、选委会主席丹斯里阿都阿兹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安华第4女儿努鲁依函及丈夫里查拉菲也出席。
剥夺投票权
安华在诉讼中说,他符合宪法第119条款赋予权利,有投票权,所以辩方恢复他的权利;他也索取赔偿、任何法庭认为合适的谕令及堂费。
安华也连同入禀一项宣誓书,以支持这项诉讼。
安华说,他因鸡奸罪成在双溪毛糯监狱服刑5年,并强调联邦法院今年2月10月裁决他罪成前,他已是峇东埔选区的合格选民,并于第13届全国大选中投票。
他说,阿都阿兹于4月27日及29日,分别发表言论指他在5月7日的峇东埔国席补选中,不能出狱投票。
安华说,其代表律师楼已于4月30日致函选委会及阿都阿兹,以确定他在峇东埔补选是否有参与投票权,但两造辩方皆没有回应。
他认为,答辩方此举已否决了他的投票权,这违反及剥夺了119条款赋予他的权利。
较早前,阿都阿兹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19(3)(a)选民资格条款,安华并没有资格投票。
在宪法119(3)(a)条款,一旦个人在服刑监禁,他将丧失其国会或州议会选民资格。
争取囚犯拥投票权
苏仁德兰指出,尽管安华未能赶得及在明天(7日)峇东埔补选中投票,但安华要争取是在宪法第119条款赋予他是选民,可以在未来大选或任何补选中参与投票。
他说,这项申请很重要,法庭必须聆审,因为它涉及许多在服刑中囚犯的投票权,并强调宪法119条款下,囚犯仍是选民及拥有投票权,囚犯并没有因为被定罪服刑,而丧失选民或大马公民的资格。
苏仁德兰批评选委会,在没有回应该代表律团信函就否决安华参与峇东埔补选的投票权,显示选委会高傲态度,也对选委会不了解119条款下所阐明的细节,深感失望。
他说,由于峇东埔补选竞选期很短,选委会至目前也没有回应律师团的信函,以致律师团赶在补选前一天才入禀诉讼;若安华未能在周四投票,他希望在未来的大选及任何补选中,可以参与投票。
努鲁依函则说,选委会否决了父亲安华身为选民的投票权,其家人在律师劝告下,决定入禀法庭挑战选委会,以争取宪法赋予父亲是选民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