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訊)人民公正黨實權領袖拿督斯里安華基于選委會否決他在峇東埔國席補選投票權,今日入稟高庭起訴選委會及政府,要求法庭宣判他為合格選民,並可以在峇東埔補選投票。
這也是我國首宗囚犯要求履行選民責任,在全國大選或任何補選中投票的訴訟。
起訴人安華是通過代表律師蘇仁德蘭及拉蒂花等入稟高庭,把選委會、選委會主席丹斯里阿都阿茲及大馬政府列為答辯人;安華第4女兒努魯依函及丈夫里查拉菲也出席。
剝奪投票權
安華在訴訟中說,他符合憲法第119條款賦予權利,有投票權,所以辯方恢復他的權利;他也索取賠償、任何法庭認為合適的諭令及堂費。
安華也連同入稟一項宣誓書,以支持這項訴訟。
安華說,他因雞姦罪成在雙溪毛糯監獄服刑5年,並強調聯邦法院今年2月10月裁決他罪成前,他已是峇東埔選區的合格選民,並于第13屆全國大選中投票。
他說,阿都阿茲于4月27日及29日,分別發表言論指他在5月7日的峇東埔國席補選中,不能出獄投票。
安華說,其代表律師樓已于4月30日致函選委會及阿都阿茲,以確定他在峇東埔補選是否有參與投票權,但兩造辯方皆沒有回應。
他認為,答辯方此舉已否決了他的投票權,這違反及剝奪了119條款賦予他的權利。
較早前,阿都阿茲指出,根據聯邦憲法第119(3)(a)選民資格條款,安華並沒有資格投票。
在憲法119(3)(a)條款,一旦個人在服刑監禁,他將喪失其國會或州議會選民資格。
爭取囚犯擁投票權
蘇仁德蘭指出,儘管安華未能趕得及在明天(7日)峇東埔補選中投票,但安華要爭取是在憲法第119條款賦予他是選民,可以在未來大選或任何補選中參與投票。
他說,這項申請很重要,法庭必須聆審,因為它涉及許多在服刑中囚犯的投票權,並強調憲法119條款下,囚犯仍是選民及擁有投票權,囚犯並沒有因為被定罪服刑,而喪失選民或大馬公民的資格。
蘇仁德蘭批評選委會,在沒有回應該代表律團信函就否決安華參與峇東埔補選的投票權,顯示選委會高傲態度,也對選委會不瞭解119條款下所闡明的細節,深感失望。
他說,由于峇東埔補選競選期很短,選委會至目前也沒有回應律師團的信函,以致律師團趕在補選前一天才入稟訴訟;若安華未能在週四投票,他希望在未來的大選及任何補選中,可以參與投票。
努魯依函則說,選委會否決了父親安華身為選民的投票權,其家人在律師勸告下,決定入稟法庭挑戰選委會,以爭取憲法賦予父親是選民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