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差很大 認人鬧笑話 綁架案被告因“警”得福
獨家報導:歐玉萍
(莎阿南6日訊)警方認人程序出錯,安排與被告年齡和膚色差距很大的公眾,陪被告一起給受害者認人,導致綁架案被告獲判無罪釋放!
馬華雪州適耕莊區前州議員謝錦龍被綁架案,高庭今日基於警方提供的認人程序出現許多問題,以及受害人供詞出現衝突,當庭推翻受害人的供詞,宣判本案唯一被告陳國懇表罪不成立。
《中國報》探悉,警方在認人過程中,安排包括被告在內的10個人給受害者認人;在受害者印象中,綁匪年約40餘歲,膚色較黑,警方安排的認人行列,只有被告一個年約40餘歲且膚色較黑,余者是年介18歲至50多歲的人,包括被告共有4名40餘歲者。
綁匪索2萬贖金
由於這些人的年齡尤其是膚色與被告差距很大,使到受害者在認人時,即馬上以印象中綁匪的年齡和膚色來確認幹案者是被告,導致受害人供詞站不住腳。
高庭法官拿督哈林今日是在控方完成結案陳詞後,作出以上裁決。
被告陳國懇(譯名.43歲)涉嫌於2013年6月20日晚上10時10分,在適耕莊大街的英國石油油站內綁架謝錦龍,向親屬索取2萬令吉贖金。
警方在事主獲釋後的3小時內,成功在一間酒店逮捕4名華裔男子,當中3人經過查證,發現與綁架案無關,並已被釋放,以致此案僅有1人被控。
被告隨後於同年7月被控上法庭,他是在1961年綁架法令第3條文(1989年修正)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可面對死刑或終身監禁及鞭笞。
此案主控官為迪柏副檢察司。
曾有眼聲認嫌犯案例
此案主控官認為,雖然認人過程有些小差錯,但認為問題還可以接納,單是認眼睛和鼻子已經足夠,並以案例支持其說法,即過去曾有案例以眼睛和聲音認嫌犯。
根據麥嘉強指出,主控官也認定,如果被告不是參與綁架案,被告不可能會引導警方到丟棄手槍地方找到證物,因此認為以上理由足以讓法庭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要被告自辯。
認人報告打錯名字
被告辯護律師麥嘉強指出,法官是基於警方提供的認人程序出現許多問題,還有受害者供詞出現衝突,而推翻受害人在庭上的供詞。
警方出錯的情況,也包括認人報告中,被告的名字也打錯,即把被告名字中的Keng打成Heng。
他告訴《中國報》,一般上認人過程都是安排年齡相若、同一種族和性別人士供受害人認人,受害者事先也必須告訴警方嫌犯的特徵;此案被安排供受害者認的人,年齡和膚色卻跟被告差距很大。
他說,受害者接受盤問時也承認,在接受認人程序中,只有被告一人膚色較黑。
他指出,受害者的供詞指他二度進入認人室,但警方的錄供卻說只有一次;受害者指看到戴著面具的被告雙眼、鼻子和嘴巴,而且被告是穿長袖,閉路電視卻證明該面具看不到嘴巴,嫌犯是穿短袖。
律師也提到,警方指被告引路找出手槍,手槍是在河邊發現,有關河邊並沒有泥巴,但裝在面具內的手槍,內部卻發現有泥巴,外面則沒有,因此接納此證據是不安全的。
謝錦龍不追究
(吉隆坡6日訊)謝錦龍尊重法庭判決,不再追究。
他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說,既然法庭已做出如此判決,他也不會再採取進一步行動。
“我其實不知道法庭週三已有裁決,如果說被告當庭釋放,我也不能做什麼;算了吧,我想不該回應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