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插入下体不算性侵? 张盛闻促修法保护女性
(吉隆坡11日讯)马青总团长张盛闻上议员对诗巫上诉庭,上周判决以手指插入女性下体不算性侵,上诉人无罪释放的判决,感到匪夷所思,并认为有关判决难令广大的人民接受,吁请我国司法界重新检讨有关法令。
他指出,法官可根据现有的法律,做出符合法律条文的判决,但法治最核心的条件是必须让人接受和认同。
他今日发表文告说,受害者当时只有15岁,单单是性侵未成年受害人,就足以将被告定罪,更何况还造成受害人怀孕。
“现有的法律虽然保护未成年少女,但个案打破了先例,推翻了保护未成年少女的法令,威胁女性的权益和安危。”
张盛闻促请有关方面,重新检讨有关案件,同时维持之前判决,让被告得到应有的处罚。
受害者怀孕产子
砂拉越古晋发生60岁退休公务员4度性侵女同事的15岁未成年养女,导致后者怀孕产子,被判监禁15年、鞭笞11下及赔偿4万令吉给受害人。
案件上诉至上诉庭出现大逆转,尽管脱氧核糖核酸(DNA)证实男婴是其骨肉,但辩护律师指上诉人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私处,并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不符合强奸定义,三司最后决定对方上诉得直,当庭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