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12日訊)新加坡政府修訂現有破產法令,希望創造更具修復性制度,幫助破產者恢復正常生活,同時也將提高申請破產條件,欠債額至少1萬5000新元(約4.1萬令吉)才可申請破產。
《聯合早報》報導,律政部高級政務部長英蘭妮昨日下午在國會提出破產(修正)法案一讀。一旦通過,努力償還款項的破產者將有更多脫離窮籍的機會。
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大型企業將必須自行委任私人信托人處理貸款者破產事宜,不能依賴收費較低的官方受托人審理。
目前,申請破產的條件是欠債額至少1萬元(約2.7萬令吉),這是根據1999年收入水平設定。截至今年3月底,新加坡共有2萬2370名破產者。
按照現有法令,破產者通常只有在高庭發出庭令后才能脫離窮籍。如果欠款少于50萬元(約135萬令吉),則由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發出許可。
根據法案推出的“分階段脫離窮籍框架”,破產者可在符合某些條件時脫離窮籍。
新法令規定,在一個人被判破產后的兩個月內,官方受托人將根據破產者的收入與家庭生活需求等情況計算出一個還款目標。
官方受托人已從2010年起採用這一措施,通過與破產者溝通設定還款目標,激勵破產者脫離窮籍,法案將把這一做法正式納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