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罪成 寇天福死刑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謀殺罪成 寇天福死刑

(莎阿南12日訊)高庭今日裁決11年前在雪州萬津謀殺18歲少女徐曉芳,並埋屍屋子院前的被告寇天福,謀殺罪成,被判處死刑。



高庭法官拿督卡查利裁決時說,辯方只是否認被告涉及謀殺行為,卻無法挑起合理疑點佐證,因而判處被告寇天福謀殺罪名成立。

此案主控官是西蒂諾拜雅副察司;控方共傳召23名證人出庭供證,及辯方只傳召1名證人供詞。

曾隱姓埋名匿逃



41歲的被告寇天福當年借尿遁,逃離雪州丹絨士拔警局后,便以一張假大馬卡換上另一個名字,以新身分隱姓埋名,逃至印尼和外州過新生活。

但他棄保潛逃7年半后,于2011年10月14日落網;他于同年10月28日被控上雪州直落拿督推事庭,面對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及224逃離扣留所控罪。

首項控狀指他于2004年2月28日早上9時許至下午5時30分,在雪州萬津8英哩昔江港英雄花園24路門牌44號屋子,致死當年18歲的華裔少女徐曉芳,因而抵觸刑事法典302條文。

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絞刑。

次控狀指寇天福于同年3月13日,早上6時30分至早上7時30分,從丹絨士拔警局的扣留所逃離警方扣留,抵觸刑事法典224條文。

寇天福曾于1999年和另3名男子涉嫌輪奸1名19歲女子,且強迫對方拍裸照;2003年被控上法庭,最終在刑事法令376條文下被判有罪。

下判當天,寇天福與另1名被告棄保潛逃;鵝嘜警方在2003年7月公佈他和另一同黨的照片和資料,通緝他們。

新聞背景:徐曉芳遭撕票埋屍

18歲少女徐曉芳于2004年2月26日晚上9時,乘坐寇天福的銀色華嘉轎車出去喝茶后失蹤。

徐曉芳家人較后接獲勒索電話,但其家人支付了4萬令吉贖金后,綁匪卻食言沒有釋放人質。

2004年3月8日,徐曉芳被發現埋屍在雪州萬津8英哩昔江港英雄花園一間排屋的院子,警方動用神手挖掘了6呎深,挖出她的屍體。

她的屍體被發現時,全身腐爛,屍體被塑料紙袋和藍色被單包住,雙手遭鐵線反綁,頭部被膠袋蓋住,並在頸項打結。

警方根據在命案現場發現的男性精液,懷疑徐曉芳生前曾被性侵犯。

警方于3月12日扣留嫌犯寇天福,但他在翌日借尿遁,通過丹絨士拔警局的天花板逃出警局,下落不明。

寇天福逃跑后,案件中的次嫌犯,即寇天福的弟弟寇天興,也因警方沒有足夠證據而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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