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訊)工程公司前董事以假文件申請融資及失信1000萬令吉,今日被地庭判處監禁17年與鞭4下。
被告馬林莫哈末(45歲)被控于2009年11月8日與2010年2月9日,在馬六甲路的Muamalat銀行內,以偽造的GSE工程公司發貨單,為沙當再也有限公司申請944萬5020令吉融資,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71條文,被判監禁6年。
第2項控狀指他在2009年12月11日與2010年1月25日,在拉惹朱蘭路奧林匹亞大廈內的聯昌國際銀行內失信110萬令吉,牴觸刑事法典第409條文;他在此罪狀下,被判監禁10年與鞭笞4下。
馬林莫哈末也因未獲其他董事的同意下,將政府批給沙當再也有限公司的工程,交給GSE工程公司,牴觸1965年公司法令第132(2)(d)條文,而被判監禁1年。
地庭法官諾沙麗達諭令被告的刑期同時執行,即只需坐牢6年,刑期即日算起。
由于被告向高庭提出上訴,因此,地庭批准刑期暫緩執行,並將擔保金額從11萬5000令吉,提高至14萬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