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手指性侵少女成孕案‧不滿被告無罪釋放 養父母尋求司法檢討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老翁手指性侵少女成孕案‧不滿被告無罪釋放 養父母尋求司法檢討

(古晉14日訊)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性侵未成年少女,導致其懷孕生子案,受害人養父母對上訴庭判決深感不滿,將入稟聯邦法院尋求司法檢討。



來自詩巫的阿布巴卡和羅絲米雅蒂指出,養女在案發時是15歲,當時還是一名中學生,她受被告“指奸”所誕下的男嬰現已3歲,由養女(現年18歲)及二老扶養。

他們說,養女經此事性情大變,變得沉默寡言,對人生未來也顯得失去信心。

兩老昨日特地趕到古晉砂州部長大廈,欲向州婦女及家庭發展部長拿督法蒂瑪陳賽明,提呈要求入稟聯邦法院尋求司法檢討函件;基于州部長不在,由部門秘書處代收該信函。



2週內申請司法檢討

有關信函是希望州政府能援引聯邦憲法第137條文,入稟和尋求聯邦法院對古晉上訴庭之前判決,進行司法檢討。

據了解,上訴庭是在5月7日下判,因此現在是爭取時間,以趕在案件下判的14天內完成司法檢討申請行動,以期能推翻上訴庭判決,還給受害人一個公道。

退休公務員邦雅阿納查龍(當時56歲),被指4度性侵女同事的15歲未成年養女並導致對方懷孕產子,被法庭宣判監禁15年、鞭笞11下及賠償4萬令吉給受害人;惟被告不服該判決上訴至上訴庭。

上訴庭接受被告辯護律師指被告只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並非以生殖器官,不符合強姦定義;三司過后一致裁決被告上訴得直,被告當庭獲無罪釋放。

旺朱乃迪:條文有不足之處
內政部探討修改刑事法

(吉隆坡14日訊)內政部副部長拿督旺朱乃迪指出,內政部將針對老翁以含精液手指性侵少女成孕無罪一案,深入探討及建議修改刑事法典相關條文。

他說,該強奸案結果顯示刑事法典相關條文有不足之處,內政部將在獲得法庭完整報告及咨詢法律顧問意見,提呈修改刑事法典內容的建議。

他今早在吉隆坡警察總部出席頒發表揚狀給2名見義勇為的巡警后,召開記者會透露,該部也將從科技及技術層面問題,研究為何被告的精液與受害者懷上的孩子DNA吻合,卻被判無罪。

“內政部將針對此案,探討及建議修改一些法律條文,如刑事法典第375及376(強姦)條文。”他說,該部也曾于2004年及2005年,針對刑事法典第377條文(違反自然性行為),作出修改。

警察執行非份內工作
建議設評分機制表揚

旺朱乃迪指出,警員在值勤時皆面對一定的風險,有時也需涉及非份內的工作,因此,內政部將建議警隊設立一個評分機制,表揚執行非份內工作的警察。

他週四頒發表揚狀,給2名隆市警方的阿里夫巡長和莫哈末羅斯伊迪警員,表揚他們日前巡邏時,巧遇轎車失火及車主受困,徒手破車窗救出華裔車主。此案于本月1日凌晨5時30分,在吉隆坡西部交通疏散大道東部5.5公里處發生。

巡警阿里夫和莫哈末羅斯伊迪騎摩哆到孟沙的住宅區巡邏時,看見一輛白色轎車突撞上路旁的石柱后起火燃燒,車主受困車內,因而擊破車窗救出車主。

出席表揚儀式者包括武吉阿曼防範罪案及社區安全局總監拿督阿克里沙尼、吉隆坡總警長拿督達祖丁、人民社警總會長關志庭、大馬伊斯蘭消費人協會(PPIM)總干事拿督納晉佐漢、愛國基金會主席拿督胡仙尼及菲道斯助理總監。

被告律師發5聲明平衡輿論

(詩巫14日訊)“沾滿精液手指性侵導致未成年少女懷孕生子案”,早前在上訴庭上訴得直獲無罪釋放的被告邦雅阿納查龍(60歲),其辯護律師奧格斯廷里昂今日發表五點聲明,希望針對此案呈現一個比較平衡的輿論。

他表示,上訴庭法官不可能對外公開解釋判決。但法律闡明,只有男性生殖器進入女方私處才是性交,所以他們(法官)也被約束了,這只能交給立法者在有必要之下,對相關法律作出修正。

奧格斯廷里昂針對5月7日古晉上訴庭下判的案例,發表以下聲明:

(一)酒店註冊簿支持被告沒有到酒店的說法。

如果受害者被帶到酒店4次,為何會不知道酒店名字?當警察帶她到市區尋找酒店時,她隨意指向一間酒店,後來調查發現她完全沒有到過該間酒店;

(二)受害者指案件在2011年8月發生,當推算孩子出生日期,發現2011年8月的案件不可能造成她懷孕,受害者才有5、6和7月的案件之說,受害者沒有道出實情;

(三)為何在受害者生下孩子一個月前,沒有把強姦疑案告訴任何人或報警?她指本身是在生孩子時候才知道懷孕,因為其月事都有來;但婦產專科醫生的證詞指“一個懷孕婦女來月經,不會發現腹部隆起或不明顯胎動是不可能的情況”,因此受害者是在說謊;

(四)婦產專科醫生的證詞指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陰道,可以造成懷孕。在這方面,該名少女也的確生下被告的骨肉。婦產專科醫生的證詞與被告的故事符合,意思也就是說,少女在沒有性交的情況下懷孕;

(五)根據警方,受害少女指3次的強姦案是在她同意下發生,因此牴觸刑事法令第376(1)條文,而非376(2)(d)條文。但在法庭裡,她指4次都是她不情願下發生性行為,因此她的整個證詞和可信度受到質疑。

奧格斯廷里昂也透露,有證據顯示,受害者家屬曾向被告索求10萬令吉,被告除了無力負擔,也因為自己沒有犯罪,因此拒絕付款。有關索款可以構成勒索。當被告不付款後,受害者家屬才決定報警。

陳賽明:尋求司法檢討
冀總檢察署議員支持

(古晉14日訊)砂州福利、婦女及家庭發展部長拿督法蒂瑪陳賽明接見被“沾滿精液手指”性侵女子,並表明對被告獲上訴庭判無罪釋放案例,將致函給布城總檢察署尋求作出司法檢討來上訴至聯邦法院。

陳賽明今午在部門非常感性眼角泛淚的擁抱該受害者后,吁請所有國會議員在國會中支持受害者養父母的要求,提出有關案件及司法檢討的必要。

她聲明將代表受害者向首相署部長南茜蘇克利及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長拿督羅哈尼2位聯邦部長尋求更多協助,以在國會中針對此案提出司法檢討的要求。

陳賽明在記者會上說,她將尋求修改刑事法典375條文強姦罪,並提出數項建議,這包括在涉及未成年強姦罪條文下擴大強姦定義。

“而在誘姦罪名下,建議將現有的未成年女性受害者擴大至未成年男性受害者,即未成年少男也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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