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穆斯林申請當伊斯蘭律師案.伊斯蘭理事會提新論據 伊法律不應受憲法約束
(布城14日訊)聯邦直轄區伊斯蘭理事會代表律師就非穆斯林是否能成為伊斯蘭律師案,今日向聯邦法院提出新論據,即伊斯蘭法律不應受到聯邦憲法有關基本自由條款的約束。
莫哈末哈尼夫指出,上述議論是他們提出的最新論據,因此,答辯者及總檢察署需要時間找資料,並提呈合理的論點。
此案原訂於今日聆審,但由於聯邦直轄區伊斯蘭理事會要求增加新論據,因此案件展延至8月13日,哈尼夫隨後向記者做出解釋。
此案答辯人維多利亞的代表律師蘭吉星受詢時指出,申請人的說法是非常關鍵,即指我國的最高法律並不適用於穆斯林。
但他認為,我國憲法適用於全國人民,但進入州伊斯蘭法律和穆斯林階段時,憲法就不適用了。
上訴庭是於2013年6月21日批准一名基督教徒女律師維多利雅再也(52歲),申請成為伊斯蘭律師的上訴,並裁決非穆斯林律師在聯邦直轄區有資格成為伊斯蘭律師,以在聯邦直轄區伊斯蘭法庭執業及辦案。
但聯邦直轄區伊斯蘭理事會針對1993年伊斯蘭律師條規第10條文規定,只有穆斯林可以被接納為伊斯蘭律師,是否違反憲法中的平等權利、人身自由和結社權利課題,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