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違者將提控 使用無人機需准證

獨家報導:余佩妮

(吉隆坡16日訊)民航局總監拿督阿茲哈魯丁說,根據1969年民航法令第24(o)條文,所有無人機(Drone)或無人駕駛飛行器(UAV)需獲民航局批准,才可在特定地點操控使用。

他指出,觸法者可被提控上庭,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令吉、或入獄3年或兩者兼施;公司則罰款10萬令吉。

他形容,我國使用無人機情況受控制,公眾或各單位在使用這類飛行器前一般都會向民航局申請,民航局正修改現有相關條例,加強安全和保安。

“國內確實很多人使用無人機或無人駕駛的飛行器,民航局也曾多次與相關公會、俱樂部和公司等代表會面及對話。

限特定高度飛行

阿茲哈魯丁今日針對大馬如何管制無人機一事,這樣向《中國報》指出。

他說,國內沒有如同新加坡專門針對無人機的法令,相反是在民航法令內列明管制這些飛行器的條文。

“民航局援引該條文擬出條例,包括規定任何有意使用無人機的公眾,必須按照不同的使用情況,分別向民航局申請准證;只有民航局批准才可使用,我們也正修改及加強申請准證方面的條件和條例,

另外,他指出,在我國現有條例下,無人機和無人駕駛的飛行器,也只能在特定高度飛行,不會對航空構成危險。

新加坡最近發生兩起遙控無人機墜入地鐵軌道的事件,凸顯了使用無人機的安全隱憂,該國國會于週一(11日)3讀通過遙控無人機(公共安全與保安)法案,確保公眾在安全情況下操作無人機;新加坡公眾可從今年6月1日起,通過該國民航局網上系統申請准證。

限制飛行地點免構成威脅

阿茲哈魯丁指出,無人機或無人駕駛的飛行器,可能載著炸彈或攝錄器,不僅侵犯隱私,更威脅民眾安全。

“這些飛行器也不能在機場範圍內飛過,試想想如果這些無人機在飛機行駛、起飛或著陸範圍內,將如何危及飛機安全?”

他說,人們要了解民航局為了要針對無人機設下條例,因當中存有很多未知及可帶來的危險的安全問題。

“我們也不能讓這些飛行器在禁區及機密地區飛行,如國家領袖住家、監獄或政府機構地區一帶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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