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手指性侵少女成孕.南希指示总检察署 入禀法院提出司法检讨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老翁手指性侵少女成孕.南希指示总检察署 入禀法院提出司法检讨

(古晋16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南希苏克里透露,她已致函总检察署,指示当局就“沾精液手指性侵15岁未成年少女成孕案”入禀联邦法院,提出司法检讨。



“此案被告遭上诉庭宣判无罪释放,判决可能成为未来司法界引用的判例,带来严重后果,所以有必要提出司法检讨。

她今日受访时说,此事虽然已过三审不能再上诉,但我国法律还是允许展开司法检讨,总检察署应善用所有司法途径来提出检讨。

让朝野议员讨论



南希苏克里是主管法律事务的部长,她认为,政府必须考虑到公众利益。

她强调,既然法律允许司法检讨,当法律不足以保护受害少女时,就应该修改。

“今天是这名不幸少女成为受害者,未来可能是任何人的孩子成为受害者!”

南希苏克里说,在这宗案件上,被告把沾有精液的手指入侵受害人阴道,而从受害人诞下孩子的DNA显示,被告就是孩子的父亲。

“即使受害少女同意,根据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阐明,和年龄16岁以下的少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对方愿意与否,都属强奸。”

她建议,总检察署在拟定修改及扩大强奸罪的范围诠释时,有关修正案应先提呈到国会遴选委员会,让朝野议员讨论,以拟出更成熟的法律。

妇女部:保护儿童受害者
修改条文扩大强奸定义

(吉隆坡16日讯)上诉庭宣判“老翁手指性侵少女成孕案”被告获无罪释放一案引起关注,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支持重新检讨刑事法典第375条文(强奸),以进一步加强对儿童受害人保护。

该部部长拿督罗哈妮今日发表文告说,此案件之前,部门已与卫生部官员讨论修改刑事法典对强奸的定义。

“部门正研究扩大强奸的定义,包括插入任何物体或部分身体,而并非只有阴茎插入阴道才属强奸。我们将就此案加速修改建议,以确保类似案件的少女获到更好的保护。”

她强调,在这宗儿童遭受性侵的案件中,部门根据2001年儿童保护法令,取得该名儿童监护权,以保护和保障有关儿童;即倘若性侵犯者是其家长或监护人或其家庭成员,又或者儿童已遭受性侵,但其家长或监护人却没有保护他。

但罗哈妮指出,这不包括来自砂拉越少女的强奸案(指六旬老翁手指性侵令未成年少女受孕获判无罪释放案件),该名少女受到其家人良好保护和支持。

罗哈妮说,部门对上述课题深表遗憾,并促请家人和监护人提高警惕和能够花更多的时间与孩子一起,接触和监督他们,以远离不健康活动。

民政党妇女组建议
物体插入阴道列强奸

(吉隆坡16日讯)民政党妇女组今天建议政府扩展刑事法典的强奸定义,即使在自然下,遭任何物体插入阴道的行为,都应被视为强奸。

该党妇女组主席拿督陈莲花说,政府当务之急是修改法令,维护女性的权益和尊严。

她今天主持民政党妇女组中委会会议后,在记者会上针对古晋上诉庭推翻高庭判决,判60岁老翁强奸少女罪名不成立一事,如是评论。

陈莲花坦言对法庭的判决感到失望,因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处不符合强奸定义。

她形容判决是对女性权益及尊严的侮辱,同时也将成为大马司法的危险先例。

她说,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2条文,18岁以下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们有权拒绝任何亲密行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应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举动。

陈莲花认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条文下被控,即所有与未满16岁少女发生性行为者,无论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构成强奸罪。

“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之前,使肇事者脱罪,这是不合理的。”

她说,在此案件中,社会正义必须得以伸张,肇事者必须为他的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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