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手指性侵少女成孕.南希指示總檢察署 入稟法院提出司法檢討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老翁手指性侵少女成孕.南希指示總檢察署 入稟法院提出司法檢討

(古晉16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南希蘇克里透露,她已致函總檢察署,指示當局就“沾精液手指性侵15歲未成年少女成孕案”入稟聯邦法院,提出司法檢討。



“此案被告遭上訴庭宣判無罪釋放,判決可能成為未來司法界引用的判例,帶來嚴重後果,所以有必要提出司法檢討。

她今日受訪時說,此事雖然已過三審不能再上訴,但我國法律還是允許展開司法檢討,總檢察署應善用所有司法途徑來提出檢討。

讓朝野議員討論



南希蘇克里是主管法律事務的部長,她認為,政府必須考慮到公眾利益。

她強調,既然法律允許司法檢討,當法律不足以保護受害少女時,就應該修改。

“今天是這名不幸少女成為受害者,未來可能是任何人的孩子成為受害者!”

南希蘇克里說,在這宗案件上,被告把沾有精液的手指入侵受害人陰道,而從受害人誕下孩子的DNA顯示,被告就是孩子的父親。

“即使受害少女同意,根據刑事法典第375(g)條文闡明,和年齡16歲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不論對方願意與否,都屬強姦。”

她建議,總檢察署在擬定修改及擴大強姦罪的範圍詮釋時,有關修正案應先提呈到國會遴選委員會,讓朝野議員討論,以擬出更成熟的法律。

婦女部:保護兒童受害者
修改條文擴大強姦定義

(吉隆坡16日訊)上訴庭宣判“老翁手指性侵少女成孕案”被告獲無罪釋放一案引起關注,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支持重新檢討刑事法典第375條文(強姦),以進一步加強對兒童受害人保護。

該部部長拿督羅哈妮今日發表文告說,此案件之前,部門已與衛生部官員討論修改刑事法典對強姦的定義。

“部門正研究擴大強姦的定義,包括插入任何物體或部分身體,而並非只有陰莖插入陰道才屬強姦。我們將就此案加速修改建議,以確保類似案件的少女獲到更好的保護。”

她強調,在這宗兒童遭受性侵的案件中,部門根據2001年兒童保護法令,取得該名兒童監護權,以保護和保障有關兒童;即倘若性侵犯者是其家長或監護人或其家庭成員,又或者兒童已遭受性侵,但其家長或監護人卻沒有保護他。

但羅哈妮指出,這不包括來自砂拉越少女的強姦案(指六旬老翁手指性侵令未成年少女受孕獲判無罪釋放案件),該名少女受到其家人良好保護和支持。

羅哈妮說,部門對上述課題深表遺憾,並促請家人和監護人提高警惕和能夠花更多的時間與孩子一起,接觸和監督他們,以遠離不健康活動。

民政黨婦女組建議
物體插入陰道列強姦

(吉隆坡16日訊)民政黨婦女組今天建議政府擴展刑事法典的強姦定義,即使在自然下,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強姦。

該黨婦女組主席拿督陳蓮花說,政府當務之急是修改法令,維護女性的權益和尊嚴。

她今天主持民政黨婦女組中委會會議後,在記者會上針對古晉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60歲老翁強姦少女罪名不成立一事,如是評論。

陳蓮花坦言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因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不符合強姦定義。

她形容判決是對女性權益及尊嚴的侮辱,同時也將成為大馬司法的危險先例。

她說,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2條文,18歲以下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們有權拒絕任何親密行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應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舉動。

陳蓮花認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條文下被控,即所有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構成強姦罪。

“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之前,使肇事者脫罪,這是不合理的。”

她說,在此案件中,社會正義必須得以伸張,肇事者必須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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