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 徐健華
(吉隆坡17日訊)警方將于明日正式展開的“逮捕令行動”(OP Warta),上門逮捕拖欠交通罰單,卻冥頑不靈不願繳付罰單的車主,車主受促最好合作,開門讓出示逮捕令(Waran Tangkap)的警員進入家門查辦,否則或會再加一罪,即被控“阻差辦公”。
若事主不在家,家人則可以拒絕開門;事主也有權不讓警員搜查,因警員並非持有搜查令(Waran Geledah)。
任何民眾抵觸刑事法典第186條文(阻礙公務員執行公務),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兩年或最高罰款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執業律師黃啟斌今日告訴《中國報》,由于交警在發出有關罰單后,都有給予違規車主期限繳付罰單,並可到地庭向法官提出上訴(Appeal),一旦過了有關期限,即是逮捕令生效的日期。
可審查警員身分
“許多民眾都忽略了提出上訴的期限,所以這次警員只要出示逮捕令,事主都該配合和開門讓警員入內,否則可能罪加一等,換來牢獄之災。”
不過,他也說,事主絕對有權不讓警員在家進行搜查,因警員並非持有搜查令。
“若涉及的事主不在家,有關家人也可拒絕開門,讓警員進入家門。”
此外,黃啟斌說,民眾可審查上門的警員身分后,才開門讓警員進入。
他說,這是民眾的權利,若對有關警員有所懷疑,可致電警局查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