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误导或施压客户 金融机构可判监5年
(吉隆坡19日讯)财政部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5年发展金融机构法案阐明,若金融机构涉及被禁止的业务,一旦罪成,涉及者面对的最高刑罚为坐牢5年或罚款不超过10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法案指出,被禁止银行业务的定义包括误导银行客户对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了解,或者施压或强迫客户使用该金融产品或服务。
此外,银行不能隐瞒客户,或者没有提供客户清楚的资料,也不能与他人勾结,导致客户面对损失。
若客户卷入被禁止的银行业务而提出投诉,银行必须把投诉呈交竞争委员会。
不能公开客户资料
财政部副部长拿督蔡智勇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5年发展金融机构法案一读。
一旦银行客户的投诉呈交至金融监督员制度,客户往后无权把有关争议或投诉呈交消费人仲裁庭。
根据法案第50条文,任何人若失信罪名成立,将被判坐牢不超过10年,或罚款相等于失信款项的两倍或50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根据2009年国家银行法令,银行不能公布任何客户的资料或文件;当法庭进行审讯时,有可能要公布客户的银行资料,有关审讯必须清堂,没有人可以公布相关客户的银行资料。
任何人一旦违反相关条例,将被判监禁不超过8年或罚款2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此外,法案指出,若银行发现客户牴触或不遵从法令,银行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法庭可谕令答辩人赔偿不超过3倍所赚取或亏损的数额,或者谕令答辩人赔偿不超过250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