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誤導或施壓客戶 金融機構可判監5年

(吉隆坡19日訊)財政部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15年發展金融機構法案闡明,若金融機構涉及被禁止的業務,一旦罪成,涉及者面對的最高刑罰為坐牢5年或罰款不超過10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法案指出,被禁止銀行業務的定義包括誤導銀行客戶對有關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瞭解,或者施壓或強迫客戶使用該金融產品或服務。

此外,銀行不能隱瞞客戶,或者沒有提供客戶清楚的資料,也不能與他人勾結,導致客戶面對損失。

若客戶捲入被禁止的銀行業務而提出投訴,銀行必須把投訴呈交競爭委員會。

不能公開客戶資料

財政部副部長拿督蔡智勇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15年發展金融機構法案一讀。

一旦銀行客戶的投訴呈交至金融監督員制度,客戶往后無權把有關爭議或投訴呈交消費人仲裁庭。

根據法案第50條文,任何人若失信罪名成立,將被判坐牢不超過10年,或罰款相等于失信款項的兩倍或5000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根據2009年國家銀行法令,銀行不能公佈任何客戶的資料或文件;當法庭進行審訊時,有可能要公佈客戶的銀行資料,有關審訊必須清堂,沒有人可以公佈相關客戶的銀行資料。

任何人一旦違反相關條例,將被判監禁不超過8年或罰款250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此外,法案指出,若銀行發現客戶牴觸或不遵從法令,銀行可以採取民事訴訟,法庭可諭令答辯人賠償不超過3倍所賺取或虧損的數額,或者諭令答辯人賠償不超過2500萬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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