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貪污控狀罪成 曹長罰3萬5監4年 | 中國報 China Press

3貪污控狀罪成 曹長罰3萬5監4年

獨家報導:潘慧娟
(怡保20日訊)1名在怡保刑事組任曹長的巫裔男子,今日被控1項索取及2項合共受賄3000令吉罪名,作為協助一名巫裔男子撤銷已被控的3項暴力猥褻罪成,被判罰款3萬5000令吉及監禁48個月的代價。



現年57歲的被告莫哈末漢達里,首控狀被判監禁24個月及罰款1萬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罰款將以監禁3個月替代。第2及第3項控狀,皆被判監禁12個月及1萬令吉罰款,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監禁2個月替代;3項罪名的刑期同期執行。

首控狀指被告身為執法者,于2011年9月26日至29日早上10時30分,在怡保警區刑事組,向一名巫裔男子索取3000令吉,作為助對方撤銷已被控的暴力猥褻罪,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B)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被判罪。

第2及第3項控狀指被告分別在2011年11月18日及2012年5月18日,在怡保美園某茶室外的五腳基,身為執法者分別接受1500令吉,作為協助對方撤銷己被提控上庭的暴力猥褻罪,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7(a),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被判罪。



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沙魯拉聞判后,馬上代表其當事人要求提出上訴,並要求法官麗海達批准展延判決,指其當事沒能力繳付罰款被監禁的話,一旦上訴結果判他無罪,對其當事人並不公平。

准展延監禁待上訴

阿米爾副檢察司要求法官不能以被告是警察,不會逃走而展延3項控狀的罰款及減少保釋金,望法官作出嚴厲判決,警愓社會人士。

法官麗海達衡量雙方要求后,批准被告展延監禁判決,但被告需繳付3萬5000令吉罰款,同時批准被告以1萬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外等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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