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黃治振
(布城21日訊)反貪污委員會日前展開大規模“鋸子行動”(Ops Gergaji),卻被爆出部分涉案公司曾與反貪會有簽署企業廉潔誓約(CIP);該會副主席(防範)拿督慕斯達法就此澄清誓約並沒失敗,反之相關公司若涉貪,一樣會受對付。
“有人質疑相關公司當初在砂州首長見證下簽署了CIP,如今也涉案,這是CIP的失敗嗎?不是的,這些公司只在去年尾才簽署CIP,但被指控的貪污舞弊行為,卻是很久前已發生。”
他強調,相關調查程序仍在進行中,反貪會也不能在企業簽署CIP后,一夜間解決貪污問題,但若有關公司涉貪,該會還是會獨立兼專業的採取行動。
防範勝於治療
“有關公司簽署CIP,可被視為恢復企業廉正風氣,並確保企業高層或下屬都了解反貪覺醒,那才更重要;事情發生了,執法行動採取了,防範措施和教育行動也重點推行,這是環環相扣的。”
他說,防範勝于治療,但若勸導和教育未見成效曙光,那就必須嚴厲執法對付;有說“蘿蔔加大棒”(Carrot and stick),若做對就應嘉獎,違法犯錯則不會妥協,施以應有懲罰。
慕斯達法今早接受媒體專訪時也說,相比起超過500家簽署誓約的公司,被調查公司只佔少數。
他說,這些公司主動簽署CIP,也顯現他們立志謝絕舞弊的必要決心,並尋求反貪會協助,教育員工和為公司植入充足反貪措施。
詢及如何看待CIP的成效,慕斯達法說,無論是教育孩子或企業,各造不能期望教育在一朝一夕成事。
“但短期而言,企業將逐步遵循反貪原則,長久來說,這將成為企業向貪污說‘不’的文化。”
須遵循反貪5原則10倡議
慕斯達法說,企業廉潔誓約並非粉飾作用,更重要是相關企業須遵循反貪5大原則和10大倡議。
他說,反貪會也會過濾篩選簽署者,以確保所有公司不是為了“櫥窗裝飾”,美其名簽署誓約。
“很多人對企業廉潔誓約還抱存疑慮,質疑各公司簽署后拍照、向媒體宣揚,是否只是粉飾作用?但這不正確,當一家公司決心簽署有關誓約,他們的確意志堅定全心反貪。”
他說,有關誓約主要是推廣和鞏固企業內部的反貪元素,並確保企業內部已制定一套反貪政策。
他也說,反貪會將透過檢察局執行組,深入探討貪污問題根源,若發現企業體制出現問題,將建議加以改善程序,但若問題出在人身上,則將對有關人士採取行動,並加以輔導。
“大家需知2010年保護告密者法令的存在,以確保下屬或公眾在察覺貪污罪證的蛛絲馬跡時,能透過受保護管道提出控訴;各公司也須建立良好的貪污風險管理(CRM),以抹殺任何促成貪污腐化的機會和空間。”
簽署誓約企業吸引更多投資
談到CIP帶來的成果,慕斯達法說,不少公司簽署誓約后,吸引更多投資,並成功打造更透明化企業。
他舉例,雪州發展機構(PKNS)在簽署企業廉正宣言后,透過強化透明和廉正並推行良好反貪措施,成功減少舞弊,還省下3億5500萬令吉開銷。
“在落實CIP原則后,PKNS也因此吸引高達140億令吉的投資額。”
他也提及,森那美集團(Sime Darby)是首個與反貪會簽署廉潔誓約的政聯公司,儘管該公司在2011年簽署CIP后,也曾被反貪會調查,但顯見該公司已推出更成熟的職業道德準則。
“森那美也因此在2013和2014年,獲國際單位頒發大馬最佳管理企業獎項。”
“更重要是這些公司展現決心和意志,與反貪會攜手反貪。他們也必須遵守相關原則和倡議,並竭盡所能確保企業透明化經商、遵守企業設定的反貪措施和程序。”
每半年監督公司
慕斯達法透露,企業公司都是自願簽署企業廉潔誓約,該會也會在每6個月監督相關公司,協助和鞏固企業反貪策略。
“若有人主動要求簽署CIP,是因為他們認為CIP將為企業帶來好處;雖是志願性,反貪會仍會定期監督相關公司,是否已備妥職業道德準則,以及遵守相關反貪原則和措施。”
他透露,目前已有523家跨國公司、上市公司、政聯公司、政府機構、中小型企業和非政府組織等,與反貪會簽署CIP,包括國際公司華為科技(Huawei)也參與簽署行列。
他說,政府已有管理和廉正委員會(JITU),作為管理政府廉正的特別機制;但企業廉潔誓約(CIP)是唯一為企業而設的機制。
“我國的確有公司委員會(SSM)等管理機構,確保企業遵守條規,但專屬反貪的機制則只有CIP。”
企業廉正宣言(CIP)
5大反貪原則
1)推廣透明、廉正、良好管理價值
2)鞏固支持防範貪污的內部系統
3)遵循打擊貪污的相關法律、政策和程序
4)打擊任何形式貪污和舞弊
5)支持政府和反貪會的防貪措施
10大反貪措施
1)職業道德準則
2)利益衝突政策
3)舉報貪污政策/告密政策
4)舉報違規政策
5)辨認個別貪污風險領域
6)職業道德培訓、教育與交流
7)政策合規
8)企業內部反貪報告/舉報
9)領導層
10)企業社會責任
★欲知更多詳情,可瀏覽www.cism.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