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森總警長等9造誹謗 律師上訴得直獲賠15萬

(吉隆坡22日訊)1名森美蘭州律師入稟法庭起訴森州總警長等9造誹謗及錯誤逮捕案,起訴人在經過12年后終于上訴得直,獲得賠償15萬令吉。

此案在2009年就已下判,當時森州高庭助理主簿官諾莎法華蒂裁決起訴人勝訴,獲賠1萬7000令吉,但起訴人因為不滿賠額才提出上訴。

根據當時的書面判詞顯示,法庭是依據第6答辯人《新海峽時報》(馬)有限公司刊登的新聞內容,沒有指名道姓,而且起訴人指報導令他飽受精神壓力說法欠缺醫藥證據,而依據起訴人要求索取普通、惡意及特別等賠償,宣判起訴人獲得1萬7000令吉。

安東尼代表律師哈利斯馬哈德旺在庭外向媒體指出,高庭法官西蒂瑪莉雅阿末在內庭裁決時說,法庭認為答辯人的證詞站不住腳,因此宣判訴方上訴得直。

他轉述法官談話指,諾莎法華蒂于2009年4月2日裁決時,因政府和警員向高庭取得“同意判決”(consent judgement),同意為起訴人的損失負上責任,高庭也因為答辯人無法遵從法庭的指示,撤銷答辯人的答辯書,因此宣判起訴人獲得賠償1萬7000令吉。

他續說,但高庭法官在仔細研究所有的文件后,認為當時的判決有誤,認為起訴人可獲得15萬令吉賠償。

新聞背景

展示不在場證據仍被捕

根據訴狀,起訴人安東尼費南德斯于2001年2月25日約晚上8時30分在芙蓉市區行走時,遭2名男子阻攔,于是他致電向警員尋助,巡警抵達現場逮捕該2名男子。

之后其中1名男子報警指,起訴人在森州某一大廈廁所內雞姦他,但起訴人否認,並展示當天與家人在波德申度假的不在場證據。

但警方依然逮捕起訴人,協助調查。

他在此案中將警務處助理警長阿都卡立、森州總警長、全國總警長、大馬政府、《新海峽時報》(馬)有限公司、希丹柏南、拿督阿末阿都塔利及助理警監馬祖彼阿都拉曼等人列為答辯人。

訴狀說,第1答辯人向媒體發表指他雞姦的言論錯誤、不實、具有惡意,相關言論刊登在《新海峽時報》。

起訴人認為,答辯人已嚴重侵犯其私隱及專業形象,也錯誤逮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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