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年假抵銷須與僱主商量 離職通知僱用合約為準
員工投訴公司政策不公平,員工辭職要給予1個月或3個月通知,但雇主解僱員工只需給予1個月通知。
⊙在一家建築公司工作的梁先生指出,公司有兩種辭職的政策,試用期為3個月者,在離職時必須給予1個月的通知,而試用期為6個月者,則須給予3個月通知。
他說,如果是公司要開除員工,只需給予1個月即可,這對員工十分不公平。
“請問我可以到勞工部投訴嗎?”
此外,梁先生說本身需要給予3個月的離職通知,但他已找到新工,必須在短時間內開工。
“在這種情況下,請問我可以只多做一個月,其余兩個月用年假和無薪假期抵銷嗎?”
★林若輝律師
有關辭職和解雇的期限,這是雙方面的,當時員工在簽署雇用合約時已闡明,簽名代表同意。
至于是否可以用年假和無薪假期抵銷離職通知,這一般是可以的,但還是要和雇主商量,獲得允許才可,或一切根據僱用合約內容為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