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27日訊)“16歲少年殺14歲女友”案;2少年被判謀殺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
高庭法官拿督再納今日宣判時說,法庭是基于證人的供證及法醫報告的充分證據,證實死者是被人致死,死因是窒息,以及在死者下體找到首名被告精液這2項關鍵性疑點和因素,宣判2名涉嫌謀殺的少年,即第1被告依斯干達丹尼爾和第2被告莫哈末查卡諾菲迪里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在8月3日至7日出庭自辯。
2被告聞判后,低下頭來,神情沮喪,一旁的親友上前不斷撫摸2人頭部給予安慰。
被告分別聘有律師抗辯,即第1被告代表律師拉薩及第2被告代表律師莫哈末拉里。2人休庭后,于庭外討論判決。
據案情指出,2被告在2010年12月15日下午4時30分至12月17日下午5時30分,在峇株巴轄中江巴力柔意圖合伙致死當時只有14歲的少女茜蒂瑪芝妮,牴觸刑事法典第302項(謀殺)條文,並與第34項條文同讀。
2人犯案時皆為16歲,而第1被告依斯干達丹尼爾,則另外被控于2010年12月15日下午5時,在峇株巴轄中江巴力柔的住家內強姦死者茜蒂瑪芝妮,觸犯刑事法典第376(2)項(強姦)條文下被控。
據案情瞭解,這起發生在2010年“16歲少年殺14歲女友”案,案中16歲的第1被告依斯干達丹尼爾、第2被告莫哈末查卡諾菲迪里,以及14歲的死者,3人皆在同一中學求學,其中第1被告與女死者兩人是情侶。
案發當天,第1被告與女死者雙方發生爭執,不幸釀成命案。
女死者死后,遺體被人拖至距離命案現場約100公尺處,以油棕葉遮蓋﹔在場的另一名當年15歲同伴,事后因內疚報警,轉當證人,才揭發這起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