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2年前將個人購買的車輛轉到丈夫名下,近期欲和丈夫離婚,想要取回車輛。
⊙陳女士指出,在結婚前買了一輛車,由于個人經濟出現問題,在2013年時將車輛轉名給丈夫,本身則在2014年宣告破產。
她說,由于和丈夫性格不合,近期打算申請離婚,想要取回該車輛,但無奈本身是破產人士,希望取回車輛后轉名到兄弟姐妹的名下。
她指出,丈夫目前還有持續供款,但該車輛尚有1萬5000令吉的貸款未繳清,必須等到2018年才供完。
“當初那輛車輛是我買的,現在想要在離婚之前,拿回那輛車。”
她直言,丈夫目前雖然肯轉讓車輛,卻要求以市價來交易,覺得非常離譜。
她詢問,車輛當初並非是丈夫購買,不可能讓他用來轉賣賺錢,應該要怎么做,才能取回車輛?
★麥嘉強律師
如果陳女士、其丈夫及兄弟姐妹3方面都同意,當然可以進行轉名手續,但在法律的名義上,該輛車是屬于陳女士丈夫的名下,法庭是以車輛擁有人的名義做裁決,所以即使陳女士付出較多,有關證據可能會比較薄弱。
建議陳女士可在申請離婚時,要求把有關財產轉賣成現金,然后平分財產,因為陳女士是破產人士不能擁有資產,所以陳女士分得的財產將會歸破產局做分配。
陳女士在提出訴訟時,可以出示車貸供款的證明,證明自己付出的資金較多,這可能會對法官的裁決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