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要賣屋.促租客搬遷 是否毀約視合約內容

租約未滿,屋主卻要出售公寓單位而要求租客在短期內離開,租戶不清楚是否屬于屋主毀約?

⊙潘先生說,他一年前租了一間公寓單位,與屋主簽署了長達2年租約,屋主卻在一個月前指有關單位準備出售,並會在近期帶買家來看單位。

他指出,屋主更限他在1個星期后搬走,並承諾會給回抵押金,可是由于屋主通知得太倉促,加上工作忙碌,根本無法在短時內搬離,因此令他極為懊惱。

他強調,其實目前依然處于租約的有效時間,屋主是否不可在這段期間出售單位或帶同他人前來看單位呢?

★林若輝律師

奉勸事主需細讀合約的內容,尤其是了解合約中是否註明任何一條文,如果其中一方欲搬走或另一方要出售,皆需給予一個月的通知,如果合約清楚註明此條文,就代表事主是需搬離,因其屋主已在一個月前給予通知。

相反的,如果合約內並沒有此條文,在法律上來說,租戶是有權利住到約滿為止,因租約依然屬于有效,不過屋主是有權利將單位出售,至于租戶的合約就得由新屋主接手。

我要提醒的是,屋主需和新屋主講明目前的單位是有租戶居住,新屋主是無需和租戶簽署新的租約,因原本的租約已有列明是屬于連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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