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付了租屋訂金才發現房子有問題,“第二屋主”又另加租屋條款,欲退租並取回訂金。
⊙黃女士指出,孩子和一名友人在外租了一間房間,開始時已談妥基本條件,並支付了600令吉的訂金。
她說,談租屋條件的交涉人並非屋主,對方也是租下該屋子后再轉租給人,統稱“第二屋主”。
她指出,交了600令吉訂金給“第二屋主”后,對方給予一份收據及條款,才發現內容所提及的條款在之前並未提及,包括必須住滿1年,不然訂金將無法取回。
她說,當初孩子並未看過房子,是朋友和父母前往視察覺得不錯后,聽朋友說環境很好才租下,沒想到親身看屋時發現很多問題,所以才要退租。
“第二屋主不肯退租,收據及條款雙方都沒有簽名,而且我們也不同意條款的內容。”
她詢問,孩子並未入住該房子,應該要如何向“第二屋主”取回訂金?
★林若輝律師
黃女士可和屋主取得聯繫,建議詢問屋主是否有授權“第二屋主”轉租房子給別人,若沒有則屬違法。
同時建議黃女士和“第二屋主”私下解決最好不過,若不行,可尋求律師的幫助,出一封律師信給“第二屋主”。
若再不行,黃女士可到小數額索償庭提告,但前提是黃女士必須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已繳付600令吉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