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主要作用,是為保障民眾的合法權益,明確地告訴人民何為合法何為犯法,進而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社團領導層因意見不合和彼此的紛爭,彼此互訴上庭,無論是當權派或改革派,都希望透過法律途徑,奪回屬于自己的權利。
被警方逮捕的嫌犯因犯罪牴觸法令,而被檢察署提控,無論是警方或檢察署,都希望能透過法律途徑,把嫌犯治罪繩之與法。
訴方和答辯人可能因土地糾紛、失信或其他事件,而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索償,希望能爭取本身的權益。
然而,若一名政治人物不時“開玩笑”要起訴媒體,那么又是基于什么心態?
媒體在採訪的過程中,偶爾會遭遇不可理喻的責罵、斥責、威脅或恐嚇,而媒體通常都是選擇置之不理,直到深感生命備受威脅,才會報警處理。
然而,讓筆者深感不解的是,連政治人物也喜歡以法律“要挾”媒體,在媒體深入追問某些課題時,不時會聽聞“不要亂寫,不然我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之類的例子。
筆者認為,在政治人物從政期間,難免會與媒體頻密接觸,若不信任媒體的能力,可以直白不拐彎抹角的方式,放緩速度、多次強調,把可報導的事情清晰說明,無需開口閉口都以法律“威脅”媒體,令媒體心有戚戚焉。
倘若政治人物認為“採取法律行動”是開玩笑,媒體不應緊記在心,那么筆者只能說,身為一名政治人物,應謹言慎行,畢竟食物可以亂吃,話可不能亂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