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手指性侵少女無罪釋案 三司同意需修訂第376條文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老翁手指性侵少女無罪釋案 三司同意需修訂第376條文

(古晉1日訊)宣判六旬老翁利用手指性侵導致未成年少女受孕無罪釋放的上訴庭三司,一致同意有必要修改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強姦)。



書面判詞指出,三司促請有關部門迅速採取行動,針對有關法令,擴大強姦的定義。

他們指出,法庭判決六旬老翁無罪釋放是礙于律法所限,因為條文清楚列明,將生殖器插入女性體內才算是性侵。

“我們不會去考慮上訴人提出減輕罪名的申請,因為此舉是不恰當的。再者,主控官也認為,沒有充分的理由去減輕罪名。”



上訴庭三司包括拿督阿都瓦賀、拿督斯里扎卡及拿督林頓艾柏。

他們也指出,強姦成孕最讓人覺得可惡。

上訴庭三司于今年5月7日,一致裁定被告無罪釋放。

被告布亞則隆(60歲)被控于2011年5月、6月、7月及8月,于中午2至3時之間,在詩巫路一帶酒店內性侵了一名15歲少女,導致對方受孕並于2012年2月5日下午3時10分,產下一名男嬰后被揭發。

根據書面判詞指出,其中一個令被告無罪釋放的原因,是主控官無法提供找人推翻婦產專科醫生的證詞,即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陰道,可以造成懷孕。

醫生的證詞說明少女是在沒有性交情況下懷孕,也代表被告並沒有插入生殖器官,所以並不構成強姦罪名。

這項判決引發公眾批評,尤其是女權組織。

昨天,砂拉越女性婦女協會主席瑪格麗表明歡迎三司立場,即修訂有關法典條文。

“這個判決對受害者太不公平,她現在仍是一位未成年的單親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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