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被告父亲是否作第3证人 高庭8月9日下判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裁决被告父亲是否作第3证人 高庭8月9日下判

(亚罗士打2日讯)“朱玉叶奸杀”案控辩双方今日结案陈词,高庭将在8月9日下判,并裁决是否弹劾被告父亲拿督查阿法,作为第3名证人的资格。



辩护律师三苏认为,此案充满悬疑,认为此案至今仍未找到凶手,这并不是警方的办事能力弱,而是程序出现弱点。

他在结案陈词时说,凭一人之力是无法干案,警方调查此案时,曾传召20名嫌犯助查,证明警方一开始相信此案由多人行凶。

他解释,从掳走死者、强奸、杀害到弃尸过程繁复,从案发现场至发现死者的现场都是在显眼处,非一人能完成。



三苏指出,死者相约妹妹前往青松岭俱乐部附近跑步,并因跑得较快,而甩下妹妹,独自跑步。因此,他相信死者前往该区跑步是有其他议程。

他说,被告自辩时曾指朱玉叶为妓女,双方你情我愿,并非强奸。

“死者弟弟的供词也说,死者在双溪大年受欢迎,因此不排除对此引起杀机。”

三苏指出,死者被弃尸时,上半身赤裸、胸部朝下、下体向路面,足见凶手憎恨死者。

他质疑死者妹妹的口供,若指事发地点是俱乐部内,为何死者在俱乐部外的路旁被发现。

他说,妹妹供词也无法清楚阐明车辆型号、车牌及司机,并在发现死者不见踪影,也在现场寻获袜子及有血渍的物品后,还要延至3小时15分钟才报案。

行动党武拉必区州议员王国慧、公正党西塘区州议员林桂亿医生、峇甲亚兰州议员黄思敏,也陪同朱亚寿聆听结案陈词。

此案由司法专员莫哈末查基承审,主控官是沙林苏益副检察司。

性交易为何不选舒适地方?

主控官沙林苏益副检察司反驳三苏的说法,指被告使用350令吉与死者性交易,为何选择在车内短短5分钟了事,而不是选择在安全及舒适的地方。

他在结案陈词时说,2006年,350令吉已属价值不菲,为何沙里尔选择在车上草草了事,并在人来人往的俱乐部内?

沙林指出,两人之前并不认识,但为何进行性交易时,被告却未带上安全套?

他认为,被告的自辩内容,只是为了合理化在死者身上寻获其精液。

他也质疑,警方抽取被告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样本后,后者就立刻飞往澳洲,此举显示被告已清楚自己的DNA样本,会与死者身上的样本吻合,因此才选择逃亡澳洲。

新闻背景
2014年批准上诉

沙里尔(32岁,商人)被控于2006年1月14日下午5时30分,至1月15日凌晨3时05分,在双溪大年青松岭俱乐部致死朱玉叶,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由于证据不足,法庭于2013年6月25日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上诉庭三司于2014年10月13日撤销高庭对被告的无罪判决,批准控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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