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被告父親是否作第3證人 高庭8月9日下判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裁決被告父親是否作第3證人 高庭8月9日下判

(亞羅士打2日訊)“朱玉葉姦殺”案控辯雙方今日結案陳詞,高庭將在8月9日下判,並裁決是否彈劾被告父親拿督查阿法,作為第3名證人的資格。



辯護律師三蘇認為,此案充滿懸疑,認為此案至今仍未找到兇手,這並不是警方的辦事能力弱,而是程序出現弱點。

他在結案陳詞時說,憑一人之力是無法幹案,警方調查此案時,曾傳召20名嫌犯助查,證明警方一開始相信此案由多人行兇。

他解釋,從擄走死者、強姦、殺害到棄屍過程繁複,從案發現場至發現死者的現場都是在顯眼處,非一人能完成。



三蘇指出,死者相約妹妹前往青松嶺俱樂部附近跑步,并因跑得較快,而甩下妹妹,獨自跑步。因此,他相信死者前往該區跑步是有其他議程。

他說,被告自辯時曾指朱玉葉為妓女,雙方你情我願,并非強姦。

“死者弟弟的供詞也說,死者在雙溪大年受歡迎,因此不排除對此引起殺機。”

三蘇指出,死者被棄屍時,上半身赤裸、胸部朝下、下體向路面,足見兇手憎恨死者。

他質疑死者妹妹的口供,若指事發地點是俱樂部內,為何死者在俱樂部外的路旁被發現。

他說,妹妹供詞也無法清楚闡明車輛型號、車牌及司機,并在發現死者不見蹤影,也在現場尋獲襪子及有血漬的物品后,還要延至3小時15分鐘才報案。

行動黨武拉必區州議員王國慧、公正黨西塘區州議員林桂億醫生、峇甲亞蘭州議員黃思敏,也陪同朱亞壽聆聽結案陳詞。

此案由司法專員莫哈末查基承審,主控官是沙林蘇益副檢察司。

性交易為何不選舒適地方?

主控官沙林蘇益副檢察司反駁三蘇的說法,指被告使用350令吉與死者性交易,為何選擇在車內短短5分鐘了事,而不是選擇在安全及舒適的地方。

他在結案陳詞時說,2006年,350令吉已屬價值不菲,為何沙里爾選擇在車上草草了事,并在人來人往的俱樂部內?

沙林指出,兩人之前並不認識,但為何進行性交易時,被告卻未帶上安全套?

他認為,被告的自辯內容,只是為了合理化在死者身上尋獲其精液。

他也質疑,警方抽取被告的脫氧核糖核酸(DNA)樣本后,后者就立刻飛往澳洲,此舉顯示被告已清楚自己的DNA樣本,會與死者身上的樣本吻合,因此才選擇逃亡澳洲。

新聞背景
2014年批准上訴

沙里爾(32歲,商人)被控于2006年1月14日下午5時30分,至1月15日凌晨3時05分,在雙溪大年青松嶺俱樂部致死朱玉葉,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由于證據不足,法庭于2013年6月25日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上訴庭三司于2014年10月13日撤銷高庭對被告的無罪判決,批准控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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