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惹事生非,工作態度糟糕,馬上解僱他也有錯?
⊙林女士申訴,她之前聘請一名本地羅厘司機,每月薪水2100令吉,但沒簽署雇用合約,口頭上也沒有交代辭職或解僱要給予多少個月的通知。
她說,不久后,她發現對方的工作態度很糟糕,尤其和同事相處不來,還出手打同事,並刻意開羅厘撞向其他羅厘,十分暴躁。
“他還常常臨時請假,要不然就對顧客不禮貌,我已接獲很多顧客的投訴,要求我不要再讓該名司機送貨。”
她說,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她口頭上交代司機次日就不必再來上班,引起對方不滿。
“司機到勞工部投訴我,要求我賠償1萬8000令吉,隨后該部通知我出席協商會議。”
林女士說,經過一番討論,司機最后要求她賠償3個月薪水,約6300令吉,但她覺得要求還是太過分。
“我是否有權力不賠償呢?畢竟對方的工作太糟糕,為何我們還要賠償?”
★林若輝律師
一般上,雇主要解僱員工都必須要有一個合理的原因,不是隨便解僱。
解僱前,也需要給予員工合理的改過自新機會,就是發警告信讓員工知道自己犯了什么錯,需要改進什么。
合理的機會一般是3次,3次警告后,則可以馬上解僱員工。
除非,員工真的犯了十分嚴重的罪行,則才可以馬上解僱,這視情況而定。
根據林女士的情況,她是有權力爭取不賠償,但必須委任律師作代表,把問題帶上勞工法庭,由法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