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头条回顾.与14岁少女发生关系 庭上打8鞭 少年免坐牢 | 中国报 China Press

2014年6月6日头条回顾.与14岁少女发生关系 庭上打8鞭 少年免坐牢

2014年6月6日头条回顾.安邦讯)一名19岁少年与15岁女友因去年两度在住家发生性关系,遭女方家人举报,被控强奸罪的少年在改口认罪后,今天在庭内当着双亲和民众面前,被轻鞭8下。



地庭法官玛妮拉早前已宣判被告当庭受鞭刑,今日执行。

身材瘦小的艾诺阿兹立克,于去年12月31日被控两项强奸罪名,当时他否认有罪;被告事发时只有18岁。

被告首控状指他于2013年11月29日早上约9时,在首都安邦区一间公寓单位强奸当时只有15岁又11个月的女子,牴触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



第二项控状指他于同年12月7日下午约2时,在上述同点强奸上述女子,牴触相同条文。

被告于5月14日案件审讯时改口认罪;玛妮拉也在当天下判,被告在首控状下,需在1954年报到法令第5(1)条文下,被判执行3个月社区服务令,每天须进行4小时的社区服务,附加6000令吉抵押金和一名担保人。

在次控状,被告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93(1)(c)条文下,被判公开轻微鞭打8下。

整个鞭刑过程是在众目睽睽下完成,现场除了有法庭职员,还有其他案件的被告和公众,被告被鞭刑方式与一般学校训导主任体罚方式相似。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93(1)(c)条文,法庭有权限谕令犯案时未足21岁及在认罪的年轻男被告,被鞭10次而无须服刑。

被告代表律师为法罕立。

双亲见证打鞭

被告周五早在家人陪同下抵达法庭及接受医生检查,确保身体状况可受鞭刑,开庭后,法官传召被告上庭,再要求其双亲上前见证鞭刑,4名来自加影监狱的鞭刑执行员及医生在旁监督;庭内的公众也目睹整个过程。

身穿蓝衬衫及牛仔裤的艾诺阿兹立克,在鞭刑执行员的辅助下,双手压桌面,身体稍微往前伏,1名鞭刑执行员用籐条执行鞭刑,另1名鞭刑执行员则负责计算鞭刑次数,其余官员站在一旁,确保整个过程顺利进行。

每次鞭打前,鞭刑执行员都会倒数,尽管被告穿着牛仔裤,但在知道藤条要挥下身时都会退缩,在被鞭第2下后,疑无法承受痛楚要求暂停,但执行员仅休息半分钟继续,在被鞭到第5下时,已听到他在呻吟痛楚,并强忍眼泪。

被告每被鞭一次,都显得非常痛楚,不停用手抚摸臀部,整个鞭打过程大概3分钟。

虽然被告已承受8下的鞭打,但却不影响他的行动,鞭打过程结束后,被告在父母的陪同下迅速离开法庭。

法官劝汲取教训

法官玛尼拉指出,她是基于被告年龄、身分背景及案情,才会以庭内轻鞭取代,否则真正在牢狱里的鞭笞,会比现在痛上2倍。

因此,她劝告艾诺阿兹立克要吸取这次教训,不要再次涉案。因为根据被告罪状,最高刑罚为坐牢20年及鞭刑。

她也叮嘱被告双亲,以后必须看管被告的行为,确保后者不会重蹈覆辙。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93(1)(c)条文,18岁至21岁的年轻罪犯,一旦涉及可判监或罚款罪行时,法庭可以谕令犯人在法庭建筑物内,以幼藤条鞭打不超过10下,以取代监禁,如有需要鞭行可在被告双亲和家长面前执行。

律师:考量年龄和彼此关系
认罪免监刑非首例

报导:欧玉萍

(吉隆坡6日讯)执业律师指出,承认强奸罪名无须坐牢并非首宗个案,早前也有一些案件在被告认罪或上诉得直后,判守行。

律师黄启斌说,虽然刑事法典有关强奸罪行的第376条文阐明,最低刑罚为5年监禁,但是往往法庭在判决时,考量被告和受害者之间关系,他们的年龄和事发是否出于两情相悦下,会考虑以其他法令条文,另外下判。

未听闻公开鞭打

“尤其是那些因为年龄小构成的强奸罪名,往往会获得法官的宽容。”

他说,刑事法典仍是以1960年法令拟定时所采用的受害者年龄,比方说,当年的15岁女子和现今同龄女子已不一样,以前这个年龄的女子受教育程度不高,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相比之下,现今的15岁女子已相当成熟,懂得思考和聪明,他们知道发生什么事情。

“5年前莎阿南已有过法官判强奸罪名成立的被告守行,至于因强奸罪而换来公开庭上鞭打,则不曾听闻。”

案例

2012年8月28日——地庭宣判电气工友两度强奸13岁小女友罪成,但基于两人你情我愿,且当时不足21岁,准许被告以2万5000令吉签保守行3年,但随着控方提出上诉后,高庭在同年11月19日推翻地庭判决,判被告入狱5年半。

8月8日——马运会保龄球州手在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中上诉得直,获上诉庭宣判推持地庭守行5年判决,无需监禁。

9月20日——砂州民都鲁1位少年涉及强奸未成年少女,罪名成立,被推事庭判决需守行2年,以及在守行期间的每个月第一天工作时间里,向邻近警局报到。

2011年1月26日——虽两情相悦下发生性关系,但因女友年仅13岁半,尚未成年,槟城1名18岁少年因而惹上强奸案官司,被令须由一人以1万令吉口头担保,守行2年。

2010年9月22日——未成年少男被控3项强奸罪,法庭判处少年鞭笞9下及守行3年。住在关丹峇洛的17岁少年,被指于2009年5月至7月强奸当时年仅13岁又11个月大的巫裔少女,由于少男未成年,因此未被判监禁的惩罚。

在法庭内执行鞭刑案例

时间:2007年3月5日
地点:怡保高庭

案情:2名17岁的巫裔青少年因拥有419克大麻而被控上法庭经过审讯后,高庭裁决每人监禁10年及鞭笞10下,不过由于2名被告犯案时未成年,因此高庭援引儿童法令进行鞭笞刑法,即在法官和家长的见证下,鞭刑执行员用较细的藤条和较轻的力度在庭内鞭刑。 这2名被告被控于2001年11月28日早上5点55分,在端洛一间住家贩运419.4克大麻,牴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较后,主控官副检察司于2006年8月16日,向高庭提呈修改为拥有的控状,令被告逃过死罪。

时间:2009年6月26日
地点:吉隆坡地庭

案情:20岁被告莫哈末沙菲益被控于2008年11月16日凌晨1时30分,与尚在逃的同伴在蕉赖足球后方,持刀抢劫3名16岁学生,牴触刑事法典395条文,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20年和鞭笞。 不过,由于被告犯罪时只有19岁,法官考量被告俯首认罪、初犯等因素后,选择轻判。 法官亲自使用较细的藤鞭,鞭打被告10下,同时也谕令被告进行20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 随着法官亲自施刑,轰动整个司法界,时任的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查基谕令高庭检讨地庭这项判决。

时间:2013年9月28日
地点:安邦法庭

案情 3名年介19至21岁的被告涉及纠众抢劫,被法庭裁决施行公开鞭刑。 由于被告在犯案时未足21岁及在法庭俯首认罪,因此免于监禁,法官玛妮拉只是宣判3名被告分别守行1年及2年,以及2下的轻微鞭刑。 上述鞭刑是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93(1)(c)条文于安邦法庭首次执行,执行对象为18至21岁的青少年犯者。 随着玛妮拉作出上述裁决后,有关被告就被安排进行身体检查,以确保身体状况允许接受鞭刑。 玛妮拉较后宣读3名被告罪状及在传召被告家属上前见证下,由一名鞭刑执行员使用藤条,在众目睽睽下向3名被告执行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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