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頭條回顧.與14歲少女發生關係 庭上打8鞭 少年免坐牢
(2014年6月6日頭條回顧.安邦訊)一名19歲少年與15歲女友因去年兩度在住家發生性關係,遭女方家人舉報,被控強姦罪的少年在改口認罪後,今天在庭內當著雙親和民眾面前,被輕鞭8下。
地庭法官瑪妮拉早前已宣判被告當庭受鞭刑,今日執行。
身材瘦小的艾諾阿茲立克,於去年12月31日被控兩項強姦罪名,當時他否認有罪;被告事發時只有18歲。
被告首控狀指他於2013年11月29日早上約9時,在首都安邦區一間公寓單位強姦當時只有15歲又11個月的女子,牴觸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鞭笞。
第二項控狀指他於同年12月7日下午約2時,在上述同點強姦上述女子,牴觸相同條文。
被告於5月14日案件審訊時改口認罪;瑪妮拉也在當天下判,被告在首控狀下,需在1954年報到法令第5(1)條文下,被判執行3個月社區服務令,每天須進行4小時的社區服務,附加6000令吉抵押金和一名擔保人。
在次控狀,被告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93(1)(c)條文下,被判公開輕微鞭打8下。
整個鞭刑過程是在眾目睽睽下完成,現場除了有法庭職員,還有其他案件的被告和公眾,被告被鞭刑方式與一般學校訓導主任體罰方式相似。
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93(1)(c)條文,法庭有權限諭令犯案時未足21歲及在認罪的年輕男被告,被鞭10次而無須服刑。
被告代表律師為法罕立。
雙親見證打鞭
被告週五早在家人陪同下抵達法庭及接受醫生檢查,確保身體狀況可受鞭刑,開庭後,法官傳召被告上庭,再要求其雙親上前見證鞭刑,4名來自加影監獄的鞭刑執行員及醫生在旁監督;庭內的公眾也目睹整個過程。
身穿藍襯衫及牛仔褲的艾諾阿茲立克,在鞭刑執行員的輔助下,雙手壓桌面,身體稍微往前伏,1名鞭刑執行員用籐條執行鞭刑,另1名鞭刑執行員則負責計算鞭刑次數,其餘官員站在一旁,確保整個過程順利進行。
每次鞭打前,鞭刑執行員都會倒數,儘管被告穿著牛仔褲,但在知道藤條要揮下身時都會退縮,在被鞭第2下後,疑無法承受痛楚要求暫停,但執行員僅休息半分鐘繼續,在被鞭到第5下時,已聽到他在呻吟痛楚,並強忍眼淚。
被告每被鞭一次,都顯得非常痛楚,不停用手撫摸臀部,整個鞭打過程大概3分鐘。
雖然被告已承受8下的鞭打,但卻不影響他的行動,鞭打過程結束後,被告在父母的陪同下迅速離開法庭。
法官勸汲取教訓
法官瑪尼拉指出,她是基於被告年齡、身分背景及案情,才會以庭內輕鞭取代,否則真正在牢獄裡的鞭笞,會比現在痛上2倍。
因此,她勸告艾諾阿茲立克要吸取這次教訓,不要再次涉案。因為根據被告罪狀,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及鞭刑。
她也叮囑被告雙親,以後必須看管被告的行為,確保後者不會重蹈覆轍。
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293(1)(c)條文,18歲至21歲的年輕罪犯,一旦涉及可判監或罰款罪行時,法庭可以諭令犯人在法庭建築物內,以幼藤條鞭打不超過10下,以取代監禁,如有需要鞭行可在被告雙親和家長面前執行。
律師:考量年齡和彼此關係
認罪免監刑非首例
報導:歐玉萍
(吉隆坡6日訊)執業律師指出,承認強姦罪名無須坐牢並非首宗個案,早前也有一些案件在被告認罪或上訴得直後,判守行。
律師黃啟斌說,雖然刑事法典有關強姦罪行的第376條文闡明,最低刑罰為5年監禁,但是往往法庭在判決時,考量被告和受害者之間關係,他們的年齡和事發是否出於兩情相悅下,會考慮以其他法令條文,另外下判。
未聽聞公開鞭打
“尤其是那些因為年齡小構成的強姦罪名,往往會獲得法官的寬容。”
他說,刑事法典仍是以1960年法令擬定時所採用的受害者年齡,比方說,當年的15歲女子和現今同齡女子已不一樣,以前這個年齡的女子受教育程度不高,沒有自我保護意識;相比之下,現今的15歲女子已相當成熟,懂得思考和聰明,他們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5年前莎阿南已有過法官判強姦罪名成立的被告守行,至於因強姦罪而換來公開庭上鞭打,則不曾聽聞。”
案例
2012年8月28日——地庭宣判電氣工友兩度強姦13歲小女友罪成,但基於兩人你情我願,且當時不足21歲,准許被告以2萬5000令吉簽保守行3年,但隨著控方提出上訴後,高庭在同年11月19日推翻地庭判決,判被告入獄5年半。
8月8日——馬運會保齡球州手在強姦未成年少女案中上訴得直,獲上訴庭宣判推持地庭守行5年判決,無需監禁。
9月20日——砂州民都魯1位少年涉及強姦未成年少女,罪名成立,被推事庭判決需守行2年,以及在守行期間的每個月第一天工作時間裡,向鄰近警局報到。
2011年1月26日——雖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但因女友年僅13歲半,尚未成年,檳城1名18歲少年因而惹上強姦案官司,被令須由一人以1萬令吉口頭擔保,守行2年。
2010年9月22日——未成年少男被控3項強姦罪,法庭判處少年鞭笞9下及守行3年。住在關丹峇洛的17歲少年,被指於2009年5月至7月強姦當時年僅13歲又11個月大的巫裔少女,由於少男未成年,因此未被判監禁的懲罰。
在法庭內執行鞭刑案例
時間:2007年3月5日
地點:怡保高庭
案情:2名17歲的巫裔青少年因擁有419克大麻而被控上法庭經過審訊後,高庭裁決每人監禁10年及鞭笞10下,不過由於2名被告犯案時未成年,因此高庭援引兒童法令進行鞭笞刑法,即在法官和家長的見證下,鞭刑執行員用較細的藤條和較輕的力度在庭內鞭刑。 這2名被告被控於2001年11月28日早上5點55分,在端洛一間住家販運419.4克大麻,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較後,主控官副檢察司於2006年8月16日,向高庭提呈修改為擁有的控狀,令被告逃過死罪。
時間:2009年6月26日
地點:吉隆坡地庭
案情:20歲被告莫哈末沙菲益被控於2008年11月16日凌晨1時30分,與尚在逃的同伴在蕉賴足球後方,持刀搶劫3名16歲學生,牴觸刑事法典395條文,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20年和鞭笞。 不過,由於被告犯罪時只有19歲,法官考量被告俯首認罪、初犯等因素後,選擇輕判。 法官親自使用較細的藤鞭,鞭打被告10下,同時也諭令被告進行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隨著法官親自施刑,轟動整個司法界,時任的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查基諭令高庭檢討地庭這項判決。
時間:2013年9月28日
地點:安邦法庭
案情 3名年介19至21歲的被告涉及糾眾搶劫,被法庭裁決施行公開鞭刑。 由於被告在犯案時未足21歲及在法庭俯首認罪,因此免於監禁,法官瑪妮拉只是宣判3名被告分別守行1年及2年,以及2下的輕微鞭刑。 上述鞭刑是根據刑事程序法典293(1)(c)條文於安邦法庭首次執行,執行對象為18至21歲的青少年犯者。 隨著瑪妮拉作出上述裁決後,有關被告就被安排進行身體檢查,以確保身體狀況允許接受鞭刑。 瑪妮拉較後宣讀3名被告罪狀及在傳召被告家屬上前見證下,由一名鞭刑執行員使用藤條,在眾目睽睽下向3名被告執行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