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2承包商收賄 工地主管40控狀不認罪
(新山9日訊)一家發展商的工地主管,被控向兩名承包商收取賄賂金以作為工程續約的條件,共面對40項控狀,唯他不認罪,案訂7月6日過堂。
被告劉錦廷(46歲),來自士姑來五福城花園,在某私人發展商公司服務近9年,被控于2012年至2014年4月,向兩名承包商收取賄賂金款額達11萬631令吉。
被告今早在新山地庭面控,控狀指他于2012年6月14日至2014年4月19日之間,向承包商阿邦斯巴威索賄39次,將總額10萬9131令吉的賄賂金匯進所指定銀行的私人戶頭。
此外,控狀指他于2014年6月26日,向承包商巴依布阿山索取1500令吉賄款,匯入所指定銀行的私人戶頭。
被告指定匯款的銀行是位于新山百萬鎮的大眾銀行,以及位于巴西古當的馬銀行的私人戶頭。
下月過堂
被告行為已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同時可在相同法令第24條文下被判罪,一旦罪成可被監禁不超過20年,以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罰款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面對被告向阿邦斯巴威索賄的39項罪狀及向巴依布阿山索賄的1項罪狀,主控官諾法茲琳要求法官,被告須分別繳3萬9000令吉保釋金及1萬令吉保釋金。
被告代表律師潘偉斯向法官求情說,被告在該公司服務近9年,家裡有4名年齡介于13歲至20歲的孩子正在唸書,負擔極大,希望法官減輕保釋金。
法官莫哈末哈達允准被告以3萬5000令吉保釋,並將此案擇定7月6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