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需要修改法律 擴大強姦定義

(布城11日訊)上訴庭認為需要修改法律,以擴大強姦的定義。

以拿督阿都華合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指出,隨著上訴庭宣判60歲的被告布亞則隆,利用沾精液手指性侵導致未成年少女受孕無罪釋放,他們一致同意有必要修改強姦法令,以擴大強姦的定義。

其余二司是拿督林頓艾柏特和拿督斯里扎卡利亞。

根據刑事法典,當一名女子不願意與一名男子發生性關係,這就可構成強姦罪名;而與16歲以下的女子發生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自願,都屬強姦,唯條文清楚列明,將生殖器插入女性體內才算是性侵。

被告上訴遭駁回

被告布亞則隆,被控在2011年5月、6月、7月、以及8月中午2至3時之間,于詩巫路一帶酒店內性侵了一名15歲少女,導致對方受孕並在2012年2月5日下午3時10分,產下一名男嬰后被揭發。

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在地庭中被控4罪狀,除了第一項刑事法典376(2)(d)條文非自願下發生性關係中,被判下15年監禁以及5下鞭笞刑罰,其余3項牴觸刑事法典376(1)條文,皆被判9年監禁以及2下鞭笞刑罰。

被告過后就地庭的判決上訴高庭,但卻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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