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昭光 : 選擇性維護三權分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賴昭光 : 選擇性維護三權分立

一個穆斯林組織的4名無政黨背景代表,日前申請庭令阻止國會辯論伊黨主席哈迪阿旺向國會提呈的伊斯蘭刑事法私人法案。這些專業人士,包括律師在內,欲通過司法介入國會程序,阻擾國會議員履行憲法賦予的權力,剝奪國會議長的主權,阻止人民代議士辯論法案,是司法介入立法的不良現象。



一旦法庭發出庭令給這些“我們是馬來西亞馬來人”組織的知識分子,議長日后將接庭令接到手軟。土權的伊布拉欣阿里亦可以憲法給予土著權益的保障為由,向法庭申請庭令阻止他視為威脅土著權益的任何法案提呈到國會辯論。如果早知道有這樣的好門路,傳統雜貨商就不必走投無路自尋短見,只需以“時機未成熟”為理由,向法庭申請禁令,阻止政府向國會提呈消費稅法案即可。

如果連自詡捍衛人民權益的英明領袖也“不這道該怎么辦”的事,憑幾個無政黨背景凡人彈指即可擊退伊刑法,扳倒哈迪阿旺,不愧是人民救星。

難怪無政黨背景正義之士一站出來,馬上贏得喝采。猶如超人在緊急關頭殺到,在議長取出伊斯蘭刑事法私人法案文件的一剎那破牆而入,門窗玻璃破裂聲稀里嘩啦!超人從議長手中奪過伊刑法法案文件撕個粉碎,的一腳把議長踹飛到幾丈以外的泥潭,議長狼狽不堪。



行動黨國會議員黃泉安說,國會議長不能藐視法庭程序,若哈迪阿旺將該私人法案提呈至議長桌面,議長不能將之列入國會議案。令人不解的是,早前為何沒有人以憲法保障人權為由,申請庭令阻止部長把“比惡法更惡”的2015年煽動法令修正案提呈至國會?

司法介入立法議會,如果是阻擋惡法或維護憲法的的秘笈,行動黨大律師們早該出手,以違反憲法為由,申請庭令阻止伊黨向丹州議會提呈伊刑法(1993年)(Ⅱ)法案,丹州議長必乖乖遵照庭令,不敢藐視法庭程序,把法案丟進垃圾桶,行動黨跟伊黨也許就不必鬧到斷交又要出殯的地步。

司法介入立法屢見不鮮

在我國聯邦憲法72條款下,司法不能干預國會或州議會,因為議會有本身的議會特權來處理內部事務與程序。今年四月初,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說,伊刑法私人法案是否提呈國會通過,以在丹州落實伊刑法,交由國會議員決定,聯邦法院不會干預任何涉及伊刑法的課題。

阿里芬強調:“我們是法庭,有人立法,我們執行。如果它(法律)符合憲法,我們就會遵循。我們是法庭,另一邊是政治。任何決定都是由立法者決定。”

這是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的大原則。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的立法機關,但在大馬,司法介入立法事件屢見不鮮,例如霹靂州變天事件中,聯邦法院裁決議長西華古瑪沒權力對贊比裡及其6名州行政議員發出州議會禁足令,以及后來國陣雪州議員入稟法庭,挑戰雪州能力、公信力與透明度特別遴選委員會的法定地位事件等等。

無政黨背景人士欲阻擋伊刑法的出發點雖然令人激賞,但通過司法程序阻擾國會議員及議長提呈及辯論私人法案,簡直就是在羞辱國會,把國會當作提案一到就蓋印通過的橡皮圖章,把在朝的國會議員當應聲蟲,更把在野的國會議員當睡貓。“有政黨背景”的議員面對來勢洶洶的哈迪阿旺,只能通過斷交謾罵討尊嚴,最后還是淪落到選擇性維護三權分立,寄望“沒有政黨背景”人士打救解圍。

國會負責立法,政府負責實施法律,法院負責審查法律,而非扮演立法者角色去審查國會的“提案”。憲法明文賦權國會議員提呈私人法案,國會進行審議、討論、通過法案的主權不容司法介入。令人遺憾的是,那些揚言推動國會改革的領袖,卻未見維護國會的獨立性,甚至放棄捍衛國會議員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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