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昭光 : 选择性维护三权分立 | 中国报 China Press

赖昭光 : 选择性维护三权分立

一个穆斯林组织的4名无政党背景代表,日前申请庭令阻止国会辩论伊党主席哈迪阿旺向国会提呈的伊斯兰刑事法私人法案。这些专业人士,包括律师在内,欲通过司法介入国会程序,阻扰国会议员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力,剥夺国会议长的主权,阻止人民代议士辩论法案,是司法介入立法的不良现象。



一旦法庭发出庭令给这些“我们是马来西亚马来人”组织的知识分子,议长日后将接庭令接到手软。土权的伊布拉欣阿里亦可以宪法给予土著权益的保障为由,向法庭申请庭令阻止他视为威胁土著权益的任何法案提呈到国会辩论。如果早知道有这样的好门路,传统杂货商就不必走投无路自寻短见,只需以“时机未成熟”为理由,向法庭申请禁令,阻止政府向国会提呈消费税法案即可。

如果连自诩捍卫人民权益的英明领袖也“不这道该怎么办”的事,凭几个无政党背景凡人弹指即可击退伊刑法,扳倒哈迪阿旺,不愧是人民救星。

难怪无政党背景正义之士一站出来,马上赢得喝采。犹如超人在紧急关头杀到,在议长取出伊斯兰刑事法私人法案文件的一刹那破墙而入,门窗玻璃破裂声稀里哗啦!超人从议长手中夺过伊刑法法案文件撕个粉碎,的一脚把议长踹飞到几丈以外的泥潭,议长狼狈不堪。



行动党国会议员黄泉安说,国会议长不能藐视法庭程序,若哈迪阿旺将该私人法案提呈至议长桌面,议长不能将之列入国会议案。令人不解的是,早前为何没有人以宪法保障人权为由,申请庭令阻止部长把“比恶法更恶”的2015年煽动法令修正案提呈至国会?

司法介入立法议会,如果是阻挡恶法或维护宪法的的秘笈,行动党大律师们早该出手,以违反宪法为由,申请庭令阻止伊党向丹州议会提呈伊刑法(1993年)(Ⅱ)法案,丹州议长必乖乖遵照庭令,不敢藐视法庭程序,把法案丢进垃圾桶,行动党跟伊党也许就不必闹到断交又要出殡的地步。

司法介入立法屡见不鲜

在我国联邦宪法72条款下,司法不能干预国会或州议会,因为议会有本身的议会特权来处理内部事务与程序。今年四月初,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说,伊刑法私人法案是否提呈国会通过,以在丹州落实伊刑法,交由国会议员决定,联邦法院不会干预任何涉及伊刑法的课题。

阿里芬强调:“我们是法庭,有人立法,我们执行。如果它(法律)符合宪法,我们就会遵循。我们是法庭,另一边是政治。任何决定都是由立法者决定。”

这是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分立的大原则。立法院是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但在大马,司法介入立法事件屡见不鲜,例如霹雳州变天事件中,联邦法院裁决议长西华古玛没权力对赞比里及其6名州行政议员发出州议会禁足令,以及后来国阵雪州议员入禀法庭,挑战雪州能力、公信力与透明度特别遴选委员会的法定地位事件等等。

无政党背景人士欲阻挡伊刑法的出发点虽然令人激赏,但通过司法程序阻扰国会议员及议长提呈及辩论私人法案,简直就是在羞辱国会,把国会当作提案一到就盖印通过的橡皮图章,把在朝的国会议员当应声虫,更把在野的国会议员当睡猫。“有政党背景”的议员面对来势汹汹的哈迪阿旺,只能通过断交谩骂讨尊严,最后还是沦落到选择性维护三权分立,寄望“没有政党背景”人士打救解围。

国会负责立法,政府负责实施法律,法院负责审查法律,而非扮演立法者角色去审查国会的“提案”。宪法明文赋权国会议员提呈私人法案,国会进行审议、讨论、通过法案的主权不容司法介入。令人遗憾的是,那些扬言推动国会改革的领袖,却未见维护国会的独立性,甚至放弃捍卫国会议员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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