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業主比租約設定的日期逾期前來收租,租戶會不會屬于毀約?
陳女士租用一個辦公室單位,一直以來都是親自將租金交到業主手中。
她指出,當初租用有關單位的時候,業主要求簽署租約,租約的開銷卻是由她承擔,最終她也成功準備租約,租約內容包括每個月7日之前繳租。
她說,早前發現單位的電源和水管都有問題,但是業主對出租單位的損壞愛理不理,反而要她自己處理,讓她心生不滿。
“從上個月開始,我就拒絕親自繳付租金,要求業主前來領取租金,但是6月已經接近月中,業主也沒有前來索取租金。”
她想知道,在這種情形下,業主自己逾期沒有來收租,會不會將遲繳租的責任推卸到她身上?
★麥嘉強律師
業主不一定要親自收租,因為繳租是租戶的責任,故陳女士有責任尊重租約註明的內容指定期限繳租。
如果陳女士與業主之間的租約寫繳租的日期,陳女士逾期繳租,業主可根據租約充公抵押金或驅趕租戶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