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令修正案 部長有權批機場執照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航空法令修正案 部長有權批機場執照

(吉隆坡15日訊)交通部長今日提呈2015年民航(修正)法案,賦權部長發放執照給業者開設機場;法案也規定,任何持牌的航空公司違反航空執照條件,罰款將從原有10萬令吉提高至50萬令吉。



交通部長拿督斯里廖中萊今日提呈2015年民航(修正)法案一讀,法案也建議部長有權力制訂民航局徵收的費用與方式。

其他修正條文包括第24(A)條文,部長有權力發出執照予一家公司,以經營小型機場或其他根據2015年航空服務委員會制定的飛機起落以外服務。

部長有權力委任任何人在國內設立小型飛機場,以租用方式供飛機載送乘客、貨運起落。



部長可發出執照予他人管理運作小型飛機場,但非供租用,任何人在未獲得執照下設小型機場,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10年,或兩者兼施。

該法案也闡明執法人員在執法和調查權限,民航局總監允許以“手寫”方式授權給任何民航局官員執法權力,其執法權類與刑事程序法典(593法令)的警方權限同樣,唯官員沒有逮捕權。

執法的官員有權力要求任何人呈交文件(包括文字或電子檔文件),以協助調查;執法官員有權進行搜查的工作和充公文件,以協助調查。

另外,修正案也修正當中的馬來文字眼,以小型飛機場(aerodrom)取代飛機場(padang ter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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