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若發現問題 應懲戒部門官員

(吉隆坡15日訊)《2014年總審計司報告》系列2在總結時建議,所有政府部門和機構的秘書長、局長和總執行長,若發現有欺詐、浪費和奢侈等問題,必須對相關官員採取懲戒措施。

“因官員的疏忽、不履行職責,最后承擔損失的將是政府。”

“他們也應徹底檢查所有工程、活動和其他項目的弱點,並採取糾正措施和改進。”

報告說,政府部門和機構的內部審計組必須展開內部控制和評估系統,每項採購、工作計劃、活動和項目管理,都應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以確保有效執行、符合經濟效益的目標。

審計報告也特地提醒一些重要政府機構,必須進行早期階段的綜合規劃,特別是推行大型項目,因涉及龐大的開銷。

事前須詳盡諮詢

“例如污水服務局、環境局、水利灌溉局、地方當局、消拯局、國家土地局、公用事業如水供、電供和通訊,以及州政府,在工程計劃未開始前,必須先詳盡諮詢,確保施工順暢、基本設施供應不受影響。”

報告說,政府部門和機構主管,應遵循政府準則和規則,確保新建成的建築物,符合標準和成本目標。

“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應熟悉政府採購程序,為涉及採購的管理人員提供足夠培訓;這個步驟是非常重要的,以防止不當行為、漏洞和能夠保障政府利益。

“部門主管和管理人員應提高政府資產管理效率,採取嚴格監測和監督措施,避免浪費和巨額維修費;同時,資產記錄應也須不斷更新。”

審計報告也提醒政府子公司,確保其財務處于良好狀況,有序管理活動,謹慎達到設定的目標,最重要是管理公司財務,必須符合法律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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