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修改刑事法典 扩大强奸罪定义
(吉隆坡16日讯)首相署部长南希苏克里说,总检察署正在审查和改进刑事法典第375条文,扩大强奸罪行的定义,并考虑除了阴茎插入,用其他器官插入受害者下体也构成强奸罪。
她说,相关政府部门与医生正讨论此方面事宜。
“目前,刑事法典第375条文下的强奸罪定义,并不包括用手指插入。”
南希昨日在国会总结第11大马计划辩论时,针对诗巫上诉庭最近判决,六旬老翁利用沾精液手指性侵未成年少女,并导致受害者受孕和产下男婴案,被告无罪释放,这么指出。
她说,一般上强奸罪的定义为,未经女性同意下或以武力强行性交;以及恐吓、欺骗和误导下性交。
她指出,国会议员要求修正刑事法典第375条文,以便诗巫上诉庭判处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下体导致怀孕,不构成强奸罪的个案,不会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