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修改刑事法典 擴大強姦罪定義

(吉隆坡16日訊)首相署部長南希蘇克里說,總檢察署正在審查和改進刑事法典第375條文,擴大強姦罪行的定義,並考慮除了陰莖插入,用其他器官插入受害者下體也構成強姦罪。

她說,相關政府部門與醫生正討論此方面事宜。

“目前,刑事法典第375條文下的強姦罪定義,並不包括用手指插入。”

南希昨日在國會總結第11大馬計劃辯論時,針對詩巫上訴庭最近判決,六旬老翁利用沾精液手指性侵未成年少女,並導致受害者受孕和產下男嬰案,被告無罪釋放,這么指出。

她說,一般上強姦罪的定義為,未經女性同意下或以武力強行性交;以及恐嚇、欺騙和誤導下性交。

她指出,國會議員要求修正刑事法典第375條文,以便詩巫上訴庭判處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下體導致懷孕,不構成強姦罪的個案,不會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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