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最后第2天 伊刑法列入议程表
采访阵容
报导:邱玉珊、张晓真、林彩欣、邓倩惠
摄影:连利元
(吉隆坡17日讯)第13届第3季第1次国会下议院议会近尾声,伊斯兰党主席兼马江区国会议员拿督斯里哈迪阿旺针对落实伊斯兰刑事法而提呈的私人法案动议,在今日议会最后第2天被列入国会议程表。
哈迪阿旺曾在3月上一次国会提呈同样私人法案并被列入最后一项议程,但因时间赶不及辩论及通过,根据议会常规第15条文,政府事宜优先,个人议员提呈的私人法案,则是需要根据议程排列供辩论。
这次,政府提呈的新法案和修正法案仍有12项,动议有15项要处理,而私人法案被列在第28项,即最后的议程。
这项私人法案动议援引议会常规第49(1)条文,要求修正2015年伊斯兰法庭法案(刑事权限);旨在让早前在吉兰丹州议会通过的2015年伊刑法II(1993年)法令,可在全国落实。
惩处权力有限制
法案建议将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的第2条文修订为,伊斯兰法庭有权审判穆斯林,在联邦宪法第9附录第二表州事务表的第一项牴触法律的事项;同时建议新增第2A条文(惩罚),阐明在第2条文下牴触刑事法律的事项中,伊斯兰法庭有权判处伊斯兰法所允许的刑罚;除了死刑。
原有的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第2条文阐明,在任何州法律下成立、有权对付穆斯林的伊斯兰法庭,其有关联邦宪法第9附录下涉及州事务表的所有条款,获授权对付牴触有关伊斯兰法则过失的穆斯林。
不过,有关惩处的权力是有限制,即不能判处监禁超过3年;或是罚款超过5000令吉,或鞭笞6下,或兼施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