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最後第2天 伊刑法列入議程表
採訪陣容
報導:邱玉珊、張曉真、林彩欣、鄧倩惠
攝影:連利元
(吉隆坡17日訊)第13屆第3季第1次國會下議院議會近尾聲,伊斯蘭黨主席兼馬江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哈迪阿旺針對落實伊斯蘭刑事法而提呈的私人法案動議,在今日議會最后第2天被列入國會議程表。
哈迪阿旺曾在3月上一次國會提呈同樣私人法案並被列入最后一項議程,但因時間趕不及辯論及通過,根據議會常規第15條文,政府事宜優先,個人議員提呈的私人法案,則是需要根據議程排列供辯論。
這次,政府提呈的新法案和修正法案仍有12項,動議有15項要處理,而私人法案被列在第28項,即最后的議程。
這項私人法案動議援引議會常規第49(1)條文,要求修正2015年伊斯蘭法庭法案(刑事權限);旨在讓早前在吉蘭丹州議會通過的2015年伊刑法II(1993年)法令,可在全國落實。
懲處權力有限制
法案建議將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的第2條文修訂為,伊斯蘭法庭有權審判穆斯林,在聯邦憲法第9附錄第二表州事務表的第一項牴觸法律的事項;同時建議新增第2A條文(懲罰),闡明在第2條文下牴觸刑事法律的事項中,伊斯蘭法庭有權判處伊斯蘭法所允許的刑罰;除了死刑。
原有的1965年伊斯蘭法庭(刑事權限)法令第2條文闡明,在任何州法律下成立、有權對付穆斯林的伊斯蘭法庭,其有關聯邦憲法第9附錄下涉及州事務表的所有條款,獲授權對付牴觸有關伊斯蘭法則過失的穆斯林。
不過,有關懲處的權力是有限制,即不能判處監禁超過3年;或是罰款超過5000令吉,或鞭笞6下,或兼施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