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头条回顾. 全国首宗 公司逃税358万 董事坐牢罚千万
(2014年6月18日头条回顾.加影讯)全国首宗瞒报公司税董事被判罪成坐牢案!一名公司董事因14年前逃税358万令吉,今日在推事庭被判罚款逃税额的3倍,即1075万令吉;同时被罚款3万6000令吉及监禁18个月!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就以监禁36个月来代替。
被告李玉万(67岁,Konajaya私人有限公司董事,译名),2010年12月14日被内陆税收局提控3项控状。
曾给机会和解 被告没履行
被告李玉万被控于2000年、2001年及2002年,蓄意漏报公司逾1278万令吉收入,逃税358万令吉,牴触1967年税收法令第114(1)(a)条文。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罚款2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以及罚款逃税额的3倍数额。
税收局主控官阿胡米达拉说,案件经4年审讯至今日下判,是国内首宗在1967年税收法令第114(1)(a)条文下被控罪成的案例。
他说,被告首控状逃税额达34万5957令吉64仙、次控状逃税额达244万4205令吉68仙,第3项控状逃税额则是79万4778令吉88仙,合共358万4942令吉20仙。
“该公司在2000至2002年的总收入为1280万3365令吉,总逃税金额达358万4942令吉20仙。
他建议法庭对被告征以逃税额的3倍罚款,总额为1075万4826令吉。
阿胡米达拉在休庭时指出,该局曾援引1967年税收法令第114(1)(a)条文提控其他逃税者,但都会给予传票人机会庭外和解。
“当局屡次给被告庭外和解机会,但被告没履行和解方案,即分期付款缴付逃税金额。”
他说,被告的公司经营建筑工程,被告在2013年7月被判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控方共传召8名证人,辩方则在自辩阶段传召2名证人。
首宗拒接受罚款献议
来自内陆税收局的主控官阿胡米达拉说,这是国内首宗在1967年税收法令第114(1)(a)条文下被控、被告抗辩而进行全面审讯(Full Trial)后被定罪的逃税案。
他周三在休庭后向记者说,过去内陆税收局的案件,是邀请逃税的公司代表到办公室谈判,最终公司都愿意缴付罚款,庭外解决问题。
他说,也有些案件带上庭后,被告中途愿意庭外和解而销案,这宗是国内首宗拒绝接受罚款献议,把案件带上庭及审讯的案件。
他说,该局曾在2009年首次提控这名董事李玉万,但最终因一些技术性问题销案,隔年再提控他。
他说,该局曾多次献议和解方案,但对方没有诚意解决,直到表罪成立,对方才放软姿态,但最终还是没有兑现承诺解决问题。
被告律师要求轻判
被告律师诺拉敏在求情时说,其当事人在审讯过程中一直给予良好配合,有意解决问题;另外,被告也没有高学历,希望法庭给轻判。
他在推事下判后也提出暂缓执行刑罚要求,以向高庭提出上诉;但控方阿胡米达拉指被告即使提出上诉,也应缴付罚款,即使高庭推翻有关裁决,该局可奉还已缴罚款。
推事阿都加里尔最后批许被告律师要求。
Konajaya私人有限公司董事李玉万面对的3项控状
首控状 ──该公司于2000年收入是123万5563令吉,应缴34万5957令吉64仙税务。
次控状 ──该公司于2001年收入是872万9306令吉,应缴244万4205令吉68仙税务。
第三控状 ──该公司于2002年收入是283万8496令吉,应缴79万4778令吉88仙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