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8日頭條回顧. 全國首宗 公司逃稅358萬 董事坐牢罰千萬

2014年6月18日頭條回顧.加影訊)全國首宗瞞報公司稅董事被判罪成坐牢案!一名公司董事因14年前逃稅358萬令吉,今日在推事庭被判罰款逃稅額的3倍,即1075萬令吉;同時被罰款3萬6000令吉及監禁18個月!

若被告無法繳付罰款,就以監禁36個月來代替。

被告李玉萬(67歲,Konajaya私人有限公司董事,譯名),2010年12月14日被內陸稅收局提控3項控狀。

曾給機會和解 被告沒履行

被告李玉萬被控于2000年、2001年及2002年,蓄意漏報公司逾1278萬令吉收入,逃稅358萬令吉,牴觸1967年稅收法令第114(1)(a)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最高罰款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以及罰款逃稅額的3倍數額。

稅收局主控官阿胡米達拉說,案件經4年審訊至今日下判,是國內首宗在1967年稅收法令第114(1)(a)條文下被控罪成的案例。

他說,被告首控狀逃稅額達34萬5957令吉64仙、次控狀逃稅額達244萬4205令吉68仙,第3項控狀逃稅額則是79萬4778令吉88仙,合共358萬4942令吉20仙。

“該公司在2000至2002年的總收入為1280萬3365令吉,總逃稅金額達358萬4942令吉20仙。

他建議法庭對被告征以逃稅額的3倍罰款,總額為1075萬4826令吉。

阿胡米達拉在休庭時指出,該局曾援引1967年稅收法令第114(1)(a)條文提控其他逃稅者,但都會給予傳票人機會庭外和解。

“當局屢次給被告庭外和解機會,但被告沒履行和解方案,即分期付款繳付逃稅金額。”

他說,被告的公司經營建築工程,被告在2013年7月被判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辯,控方共傳召8名證人,辯方則在自辯階段傳召2名證人。

首宗拒接受罰款獻議

來自內陸稅收局的主控官阿胡米達拉說,這是國內首宗在1967年稅收法令第114(1)(a)條文下被控、被告抗辯而進行全面審訊(Full Trial)后被定罪的逃稅案。

他周三在休庭后向記者說,過去內陸稅收局的案件,是邀請逃稅的公司代表到辦公室談判,最終公司都愿意繳付罰款,庭外解決問題。

他說,也有些案件帶上庭后,被告中途愿意庭外和解而銷案,這宗是國內首宗拒絕接受罰款獻議,把案件帶上庭及審訊的案件。

他說,該局曾在2009年首次提控這名董事李玉萬,但最終因一些技術性問題銷案,隔年再提控他。

他說,該局曾多次獻議和解方案,但對方沒有誠意解決,直到表罪成立,對方才放軟姿態,但最終還是沒有兌現承諾解決問題。

被告律師要求輕判

被告律師諾拉敏在求情時說,其當事人在審訊過程中一直給予良好配合,有意解決問題;另外,被告也沒有高學歷,希望法庭給輕判。

他在推事下判后也提出暫緩執行刑罰要求,以向高庭提出上訴;但控方阿胡米達拉指被告即使提出上訴,也應繳付罰款,即使高庭推翻有關裁決,該局可奉還已繳罰款。

推事阿都加里爾最后批許被告律師要求。

Konajaya私人有限公司董事李玉萬面對的3項控狀

首控狀 ──該公司于2000年收入是123萬5563令吉,應繳34萬5957令吉64仙稅務。

次控狀 ──該公司于2001年收入是872萬9306令吉,應繳244萬4205令吉68仙稅務。

第三控狀 ──該公司于2002年收入是283萬8496令吉,應繳79萬4778令吉88仙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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