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家暴增36% 婦女部設中心助受害者

(吉隆坡23日訊)婦女、家庭與社會發展部長拿督斯里羅哈妮指出,警方數據顯示,2014年一共發生4807宗家庭暴力事件,比前年的3053宗,高出36%。

她希望,這也意味著,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對執法當局的信任,讓執法當局採取行動;她強調,婦女部正視家庭暴力事件,成立“一站式危機中心”,以給予受害者協助。

她說,家庭暴力,是我國所面對的其中一個嚴重問題,國內有9%擁有伴侶或丈夫的女性,曾面對家庭暴力問題,因此政府採取行動解決這個社會問題。

屬刑事罪行

“我不想當我們在追求成為高收入國家目標的同時,社會仍然發生家庭暴力事件。”

她今天為《2015年家庭暴力個案研究》報告主持推介禮時,這么指出。

另外,未克出席推介禮的首相署部長拿督劉勝權,在演講稿中指出,經常有人認為,“家庭領域”(domestic sphere)是私人空間,因此任何針對女性的家庭暴力事件,都應該由丈夫和妻子解決,外人不能插手,其實這種說法並不正確。

他指出,因為家庭暴力是可以為女性帶來危險,例如致傷或致死,家庭暴力是一種刑事罪行,各單位有責任共同打擊家庭暴力事件。

陪同出席者包括婦女援助組織副主席達希雅、執行董事蘇米達、前武吉阿曼廉正與標准執行局總監拿督祖拜達與婦女發展局總監拿督慕妮拉。

婦女援助組織在《2015年家庭暴力個案研究》報告中提出的11項建議

◆致內閣

1.接納《跨政府部門合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文件。

2.提交已逾期的第3、第4和第5次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家報告。

◆致婦女、家庭和社會發展部

3.確保處理家庭暴力的跨機構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2次,並邀請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務的非政府組織出席。

4.增加給予家庭暴力受害者庇護所的撥款。

◆致皇家警察

5.重新分配更多撥款,以增加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警員人數。

6.擴大與加強在訓練前線警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

◆致國會

7.擴大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第2條文,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必須包括騷擾(stalking)。

8.擴大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第2條文,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以包括親密伴侶間的虐待。

9.修改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第7條文,讓每個臨時人身保護令(IPO)和人身保護令(PO)都具逮捕權力。

10.修改1994年家庭暴力法令第11條文,以撤銷法庭可指示涉案雙方和解的能力。

11.讓家庭暴力生存者,可在沒有經過提控程序下,也能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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