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头条回顾.七司会审拒发上诉准令 先锋报永禁用“阿拉” | 中国报 China Press

2014年6月23日头条回顾.七司会审拒发上诉准令 先锋报永禁用“阿拉”

摄影:依哲
2014年6月23日头条回顾.吉隆坡讯)联邦法院七司今日以4对3票多数裁决,拒绝发出上诉准令给天主教会,维持上诉庭禁止该教会周刊《先锋报》马来版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



这起案件的判词具有关键性作用,若诉方无法取得上诉准令申请,就意味天主教会将丧失最后上诉的管道,从此不能使用“阿拉”称呼上帝。

这起备受国内外瞩目的案件出动罕见的七司会审,据悉这也是最大一组法官聆审上诉准令申请。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率先宣读判词,声称其判词获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西马大法官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和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苏里雅迪附和,他们认为应该拒绝上诉人的上诉准令申请。



阿里芬认为,法庭必须确保天主教会提出的挑战不会引起困惑,并认为上诉庭做出了正确的裁决。

接着是持不同意见的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兰尊、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再润阿里和丹斯里陈国华宣读各自的判决,他们皆认为,应该发出上诉准令。

内长须出示证据

里察马兰尊认为,这是一个让法庭决定执行权的机会,当中不存在公共秩序与安全的课题,内政部长必须出示证据,以证明国家安全受影响。

再润阿里在判词中指出,在公众监察的元素下,上诉庭应该提供司法检讨机会,对她而言,申请人已经通过申请司法检讨的门槛;至于陈国华则说此课题应该公开讨论与争辩,上诉人在联邦宪法条款下,有权使用“阿拉”字眼。

在历时约一句钟半的裁决宣判中,七司中仅有4名法官宣读判词。

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阐明,民事案申请人在把案件上诉至联邦法院时,必须申请上诉准令,一旦法院满意相关上诉案件符合法律需求,才会发出准令,让申请人正式提出上诉。

土权主席:冀和谐生活

土著权威组织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对联邦法院的判决非常感激和高兴,并认为此案已经解决,不应继续带上法庭。

“我们要继续和谐地生活。

“我们并非是要和基督教徒为敌,相反只是质疑马来文圣经使用‘阿拉’字眼的必要。”

但土权前副主席祖基菲诺丁却不轻言罢休,指这场战仍未结束,虽然他们在这一轮已胜出,仍会有其他战役。

他认为,对方不会停止,会回去法庭要求归还圣经给他们,甚至尝试取消雪州有关赋权予宗教理事会行政权的法律。

法院裁决仅针对《先锋报》
基督教联续用阿拉

马来西亚基督教联合会今日指出,除了《先锋报》外,该会将持续使用“阿拉”字眼。

该联合会主席尤方成牧师今日发文告说,总检察署曾于2013年10月20日公开发表声明指出,“阿拉”字眼的裁决只是针对《先锋报》。

“总检察署作为马来西亚政府的法律顾问,我们将确保总检察署和马来西亚政府遵守这个立场。”

他对于今早联邦法院拒绝罗马天主教会针对《先锋报》上诉准令的裁决感到失望。

他说,联合会认为我国基督教社群有权使用“阿拉”字眼,包括在马来文圣经和各种马来语活动场合使用。

“联合会将继续例常活动,视上诉庭裁决仅针对特定案情,坚持认为基督教徒社群有权继续在针对马来语社群的圣经、教会崇拜及弥撒、教会聚会及教会活动中使用该字眼。”

吁保持坚定信仰

他说,联合会坚决认为,上诉庭的有关决定和判处理由存在许多缺陷,而通常司法规定一方能够上诉来纠正上诉庭基于不准确和错误声明及观察结果下做出的裁决。

“有关裁决对大马基督教徒的宗教自由带来极严重的后果。”

他指出,联合会将持续关注和追踪其他还在法庭等待定夺的其他类似案件。

尤方成最后呼吁全国基督教徒保持坚定信仰,同心勇敢面对这个漫长的挑战。

三司论点:用法律厘清争议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说,“阿拉”字眼是被列为其中一个禁用的字眼,但高庭却认为禁用该字眼有违反联邦宪法第3、第10及第 11条款,以致出现分歧。

他指出,法庭有权利决定政府或个人的行动是否无效,而联邦法院有特别与绝对的权利来决定一项法律是否有效,因此相关单位必须特别说明州法律的第9项条文是否有效。

他强调,法庭必须确保天主教会提出的挑战不会引起困惑,并认为上诉庭作出了正确的裁决。

不过,东马大法官里丹斯里里察马兰尊认为,应批准上诉准令,一些问题或会重叠,但这问题可以解决。

这是一个让法庭决定执行权的机会,当中不存在公共秩序与安全的课题,内政部长必须出示证据,以证明国家安全受影响。

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再润阿里说,上诉庭的裁决出现争议,而上诉庭的裁决,没有达到本身的诠释。

“在公众监察的元素下,上诉庭应该给予司法检讨的机会,对我而言,申请人已经通过申请司法检讨的门槛。”

她说,既然有争议,就应透过法律来厘清;这问题也包括法庭也必须满意部长的决定,一些基本权力一再被滥用,理应受到监察。

她强调,应以冷静与有根据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她表明批准上诉准令申请。

另一名法官丹斯里陈国华说,这项课题应该公开讨论与争辩,上诉人在联邦宪法第3、第10、第11及第12条款下,有权利使用“阿拉”字眼。

他也表明,他会批准上诉准令,并支持东马大法官的决定。

200土权成员布城游行
捍卫阿拉字眼

逾200名身穿红黑色T恤的土权及其他伊斯兰组织组织成员,周一早上8时开始聚集布城司法宫,高唱宗教歌、喊口号拉横幅,捍卫“阿拉”字眼只属于穆斯林专用。

刚开始约50土权支持者从布城机构游行至司法宫,大批警员也到庭外设置黄线禁区,把游行队伍挡在司法宫外面。

较后其他马来和伊斯兰组织也动员支持者到场声援,至9时集会人数已增加至逾200人,警方也进一步扩大黄线禁区的范围,使参与集会者被迫往外移。

司法宫保安森严

由于周一有两宗备受瞩目的案件,除了“阿拉”上诉案,还有蒙古女郎炸尸案上诉,吸引国内平面和电子媒体到场采访,以致联邦法院显得格外热闹,司法宫的保安也格外森严。

由于庭位座位有限,部分媒体早在清晨7时许已抵达司法宫,等候领取进入联邦法院的证件,但法院只是派发18个证件给媒体进入庭内采访,以致稍后抵步的记者不满。

后来在公关职员协调下,先放行“阿拉”上诉案,再让另一批采访蒙古女郎炸尸案记者进入。

在等待法庭裁决时,穆斯林组织领袖也陆续向集会者发表演讲。

当最后一名法官拿督陈国华尚未读完判决之前,庭外的穆斯林组织领袖就已获知法院以多数判决否决《先锋报》上诉准令的申请,并且向支持者宣布,故频频传来阵阵欢呼声。

禁用“阿拉”字眼案件演进表
2007年12月5日 吉隆坡罗马天主教会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高庭宣判时任内政部长赛哈密于同年1月7日,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决定不合法及无效,以及“阿拉”字眼不是伊斯兰专有。
2007年12月31日 内政部批准天主教会周刊《先锋报》出版准证,但没注明禁止使用“阿拉”。
2008年1月3日 内阁维持2006年10月18日和11月1日的议决,即除了伊斯兰,其他宗教在刊物上禁止使用“阿拉”。
2008年3月18日 天主教会就禁止使用“阿拉”向高庭申请司法检讨。
2008年5月5日 高庭(特别上诉和权力组)批准有关司法检讨。
2009年1月7日 内政部在批准更新《先锋报》于2009年出版准证时,纳入禁止使用“阿拉”字眼条件。
2009年2月16日 天主教大主教慕菲巴占入禀法庭,申请司法检讨内政部和政府于2009年1月7日,禁止《先锋报》马来版使用“阿拉”字眼的决定。
2009年12月31日 高庭法官拿督刘美兰裁决内政部长和政府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决定是不合法及无效。
2010年1月6日 内政部获高庭批准暂缓高庭裁决直到上诉庭有结果。
2013年10月14日 上诉庭推翻了高庭批准《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
2014年6月23日 联邦法院以4对3多数裁决,驳回使用“阿拉”字眼的上诉准令申请。

须注明判词出现偏差
天主教会或入禀检讨申请

2014年6月23日头条回顾.布城讯)《先锋报》将考虑就周一的联邦法院裁决,提出检讨申请。

天主教会首席律师拿督赛鲁斯达斯指出,其当事人会考虑是否要入禀检讨申请。

他指出,虽然检讨申请没有时间限制,但他们会尽快处理。

天主教会另一名律师本嘉敏指出,他们可以在联邦法院条规下,提出检讨申请,但要检讨联邦法院的裁决理由有限,如违反自然正义。

“检讨联邦法院裁决的申请,必须先注明判词出现偏差,如会审法官错误组成或法官使用废除法律或错误援用法律。”

他坦言,一般的检讨申请都罕有成功。

神父赞扬三司

“但我们会在接到书面判词后,才决定是否要申请检讨。”

此外,赛鲁斯指出,他们已失去要上诉庭澄清判词的机会。

他说,上诉庭判词令人关注的是禁止使用“阿拉”字眼的范围,因为该判词看来是建议这字眼的限制已超越马来版圣经,即所有东马或西马非穆斯林都不能使用。

他指出,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兰尊在其判词中也提到这一点,因此认为单是这一点便可以要求检讨判决申请。

另一方面,《先锋报》主编罗伦斯安德鲁神父表示对判决感到非常失望,但要赞扬3名支持他们获上诉准令的三司,勇敢捍卫联邦宪法。

他说,这3名法官尊重少数族群,同时发现上诉庭在裁决时有错误和瑕疵。

他说,持反对意见的四司判决并没有提及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而且重复上诉庭的说法,相反另三司的少数判决清楚阐明人民和少数族群的权益。

他认为,上诉庭理应审查高庭裁决的程序,但是却超越这个范围,发表影响基督教徒的笼统声明。

上诉庭判决正确
阿里芬:法院不应干预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说,“阿拉”字眼是被列为其中一个禁用的字眼,高庭却认为禁用该字眼有违反联邦宪法第3、第10及第 11条款,以致出现分歧。

他指出,法庭有权利决定政府或个人的行动是否无效,而联邦法院有特别与绝对的权力决定一项法律是否有效,因此相关单位必须特别说明州法律的第9项条文是否有效。

他强调,法庭必须确保天主教会提出的挑战不会引起困惑,并认为上诉庭作出了正确的裁决。

提28项法庭问题

他说,申请人提出28项法庭问题,并分为3大部分,行政法律、联邦宪法及普通问题。

他指出,上诉庭的判决属正确,联邦法院不应该干预上诉庭的裁决。

“在行政法律上,即使联邦法院无法认同上诉庭的裁决,但不足以构成联邦法院发出上诉准令的理由。”

他援引前首席大法官敦查基在审理登嘉楼森林案件中,提及案件申请人都会自称受到不公司法对待,但这项所谓不公平的指控,不足以构成获得法庭发出准令的理由。

因此,他宣判,申请人提及的行政法律论点,无法通过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条文门槛。

“要法院是否批准上诉准令申请,申请者必须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条文门槛。”

阿里芬续说,申请人提及的联邦宪法论点,内政部长在宣誓书中强调,他曾考量数个州属的州法令第9条文,即限制及管制非伊斯兰宗教的信仰及教义在穆斯林中扩散。

他补充,联邦法院在参考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宗教(监控向穆斯林宣教行为)法令下,“阿拉”字眼是其中一个禁用字眼,同样条款也出现在州法令中。

“上诉人在高庭挑战此条款的合法性,高庭法官接受挑战,但高庭法官是否有能力处理上诉人的挑战。 ”

指不符程序高庭不应受理

阿里芬强调,高庭法官在不符合程序及缺乏司法管辖权下,根本不应该接受申请人的挑战。”

他说,上述问题与《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息息相关,无法与州法律割切,所以上诉人提起的联邦宪法问题不在法院考量内。

至于申请人提及神学上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一个附带意见,因为部长的决定,并非建基于此。

此外,阿里芬也没有谕令任何一方须支付堂费。

里察马兰尊:让法庭决定行政权力

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兰尊认为,联邦法院应批准上诉准令,一些问题或会重叠,但这问题可以解决。

但他认为,这是一个让法庭决定执行权的机会,当中不存在公共秩序与安全的课题,内政部长必须出示证据,以证明国家安全受影响。

他说,此事不涉及公共秩序或安全,这必须厘清。

“这是一个机会,让法庭决定行政的权力(介入)。”

陈国华:内长是否有权禁止
应公开讨论与争辩

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陈国华说,此案非常清楚和直接,即不管在高庭或上诉庭阶段,所争论的重点皆为内政部长是否有权禁止《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

至于天主教会的申请,已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96条文所阐明的上诉门槛要求,因此他认为应批准上诉准令。

他说,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a)及(b)条文,一般为上诉准令申请所须参考的条文,它规定申请者所提出的法律问题,须是重要的课题及联邦法院裁决涉及公众利益,而有关裁决会影响联邦宪法条款。

这名华裔法官在书面判词中指出,高庭及上诉庭针对此案虽有不同裁决,但联邦法院应回答和宪法有关的问题,而在准令阶段,不应急忙争论案情和法律问题,相反日后还有空间可讨论,因此现阶段可批准上诉准令。

他说,这项课题应该公开讨论与争辩,上诉人在联邦宪法第3、第10、第11及第12条款下,有权利使用“阿拉”字眼。

他也表明,他会批准上诉准令,并支持东马大法官的决定。

再润阿里:应进一步讨论
友好方式解决

唯一的女法官再润阿里说,不同宗教信仰者应克制、坚定各自的宗教信仰教条,以及保持冷静与和平地与其他人和谐地,在大家热爱的国家里生活。

她在书面判词中指出,现阶段应批准上诉准令给天主教会,以便该课题获得进一步讨论,及以友好方式解决。

“此案是个很好的机会,仔细研究法庭是否无司法权检讨内政部长所发出的禁令,即援引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赋予的部长权限,禁止教会使用‘阿拉’字眼。”

她强调,那些涉及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案件,即使行政单位或部长已作出决定,仍可获得公开讨论及检视,而此案更是牵涉到需要公开讨论的宪法议题,如果驳回上诉准令申请,那些重要的法律课题,仍将模糊不清或没获得纠正机会。

“上诉庭三司在推翻高庭裁决时,留下让外界产生疑惑之处,即指‘阿拉’字眼并非天主教徒及基督教徒不可或缺的字眼,而有关禁令如今是否涵盖至所有非穆斯林也没有明确的答案,因此需进一步审讯以厘清问题。”

再润阿里说,上诉庭的裁决出现争议,而上诉庭的裁决,没有达到本身的诠释。

“在公众监察的元素下,上诉庭应该给予司法检讨的机会,对我而言,申请人已经通过申请司法检讨的门槛。”

伊斯兰发展局遵从裁决

2014年6月23日头条回顾.吉隆坡讯)大马伊斯兰发展局(JAKIM)总监拿督奥曼慕斯达指出,该局将遵从联邦法院周一就“阿拉”字眼使用的裁决,并劝请天主教会遵从这项裁决。

奥曼慕斯达为一项开斋晚宴活动主持开幕后,就联邦法院今早的裁决说,有关“阿拉”字眼的应用,应该以法庭裁决为依归,并强调这字眼的使用一定要获得法庭和法律的许可。

“如果法庭不同意,这字眼就无法使用。”

他指出,任何人可以就此项判决,依据法律程序提出上诉,但当法庭有了判决就需遵守。

奥曼慕斯达不愿回应,如果日后有非穆斯林继续使用“阿拉”字眼,该局会如何处理的问题,仅表明一切会以法庭判决为依归。

廖中莱失望上诉庭判决

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廖中莱对于上诉庭今日驳回《先锋报》上诉准令申请的判决感到失望及遗憾,并谓阿拉字眼等宗教课题应通过理性对话方式来解决。

他说,一个多元社会需更多沟通和平台来解决宗教课题。

廖中莱今晚出席中国厦门大学及马华总文化艺术协会举办的马中合唱交流会后,在场外如是指出。

他说,内阁于2011年议决的10点方案,是个可行的方案,并需持之以恒。

“此方案要求各方尊重宗教领域、敏感性和包容性,另外还有许多为促进国家和谐的平台可落实。”

勿把课题政治化

◆巫统副主席拿督斯里希山慕丁

既然联邦法院驳回《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的上诉准令申请,各造应该尊重法庭的裁决,而我对此判决是否有任何的个人立场已不重要,目前就是希望大家不要把此课题政治化。

若我在内政部,希望这课题不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当然这安全是不分任何宗教信仰,但这些涉及宗教的课题,往往就是容易造成国民之间的分裂。

庆幸我国领导有方,才不至于造成如其他国家暴乱事故发生。

宪法课题无法厘清

◆代表马华旁听律师颜炳寿

我对联邦法院判决感到失望,联邦法院否决了天主教会上诉申请,使到案件延伸出来的宪法课题,没有机会厘清。

很可惜,联邦法院没有借此机会去探讨国家宪法课题,也遗憾有关法官没有针对诉方提出28项法律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其中三司(劳勿斯、朱基菲里和苏里雅迪)没有发表判词,今次七司会审,理应有7份判词才对。

不知这三司的判决是什么,这点可惜,因今次是罕有七司会审,表示司法界对此案的关注,可惜联邦法院最终以技术性理由驳回准令上诉结果,为此感到遗憾。

结论是这项问题也未获解决,反而使到问题复杂化,将造成原本分裂的社会更加会分裂。

个人认为,国家政治领袖,必须提供一个公平政治解决方案,不能让争议无止境延续下去。

未决定下一步行动

◆天主教代表律师西华拉惹

不确定有关裁决是否延伸至基督教徒出版刊物和东马的基督教。

我们暂时未决定下一步行动。

质疑首相10点方案

◆沙巴教会理事会主席汤姆斯主教

联邦法院驳回天主教周报《先锋报》的上诉准令申请,感到极度失望。

我们非常关心政府早前宣布10点方案,允许东马天主教徒在马来文版圣经内使用“阿拉”字眼,尽管首相纳吉指东马不受影响,但联邦法院周一的判决,未来其他人就会引用法庭的结论,即使首相提出的10点方案,也不能自由使用“阿拉”字眼来称呼上帝(God)。

怎可以不批准上诉

◆基督青全国总会长方嘉雄

我一向来都认为“阿拉”事件是个学术事件,东马土著基督教群体,在马来西亚还没有成立之前,就已经使用这个字眼。

之前上诉庭的裁决所建基于的观察及陈述是存在着误解的。其中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认为使用“阿拉”字眼,不属于基督教群体的宗教操守。

这根本对砂拉越及沙巴的土著基督徒群体是一种侮辱。

我们对于联邦法院七司驳回罗马天主教会针对《先锋报》使用“阿拉”字眼案件的上诉准令申请,感到失望,并提出抗议。

基督青认为,构成上诉庭裁决的理由是存有严重错误的,现在连我们要提出上诉的申请也不批准,我认为这是违宪的。

督青呼吁联邦法院及有关单位就此议题影响深远的缘故,重新考虑并给予罗马天主教会上诉的机会。

接受裁决免酿紧张

◆大马穆斯林联盟(ISMA)主席阿都拉再益

天主教会应接受法庭判决,在未来任何刊物禁止使用“阿拉”字眼,免引起国家内部紧张。

我们感谢法院作出决定,希望各造,特别是教会接受这个结果,我促教会不要再发表任何文告声明,或在挑战法院决定,反之要维持国家各种族的团结与和谐。

参与的各造律师名单
◆上诉人
吉隆坡罗马天主教大主教 首席律师拿督赛鲁斯达斯率领律师团
◆答辩人
内政部和大马政府 高级联邦律师苏珊娜阿当代表
登嘉楼伊斯兰与马来习俗理事会、联邦直辖区、马六甲、柔佛、吉打和雪兰莪伊斯兰理事 拿督再诺里查、阿都拉欣、莫哈末阿德利、依克峇、纳华哈仑和丹斯里阿都阿兹代表
马来西亚华裔穆斯林协会 韩聂夫代表
◆旁听律师
律师公会 史迪芬迪鲁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 拿督嘉吉星
世界基督教教会联合会 法兰斯培雷拉
马华 颜炳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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