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24日訊)被控冒簽9張總額17萬9774令吉50仙的支票,華裔婦女俯首認罪,被判罰款2萬8500令吉,若無法繳付,則以監禁79個月取代。
被告李嘉玲(31歲,譯音),來自晏斗,為家庭主婦,總共面對9項控狀,日期、地點及控狀條文皆相同,僅冒簽支票的數額有所不同。
她被控于2011年7月29日在晏斗某銀行,向銀行職員出示9張數額介于5125令吉至5萬6850令吉50仙,由被告冒簽的支票,牴觸刑事法典第415條文,可與第417條文同讀與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對本身罪行直認不諱,芙蓉推事西蒂卡麗亞隨后依不同控狀,作出宣判。
首控狀涉及數額為6150令吉,被判罰款3000令吉或監禁8個月。
次控狀涉及數額為5125令吉,被判罰款2000令吉或監禁6個月。
第三和第六控狀的涉及數額為1萬7500令吉和1萬3850令吉,各罰款3000令吉或監禁9個月。
第四控狀數額為1萬624令吉,罰款3200令吉或監禁9個月。
第五控狀數額為3萬2300令吉,罰款為3800令吉或監禁10個月。
第七控狀數額為5萬6850令吉50仙,罰款為4000令吉或監禁12個月。
第八控狀數額為9875令吉,罰款為2800令吉或監禁7個月。
第九控狀的數額則為2萬7500令吉,罰款為3500令吉或監禁9個月。
此案主控官為莎米米副檢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師為R尼達基拉惹。
推事吁被告汲取教訓
被告李嘉玲的代表律師R尼達基拉惹求情時說,被告的丈夫去年失蹤,為此被告必須獨自照顧體弱多病的母親,以及3名介于6歲至9歲的孩子,其中一名孩子更被診斷為殘障人士。
他希望推事念及被告是初犯及有所覺悟,懇請推事從輕發落。
推事西蒂卡麗亞下判時說,被告在此案犯下嚴重錯誤,希望被告能以此汲取教訓,別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