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4.0之战无不胜 解答专栏
叶欣向
YYC咨询公司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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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期改变需通知关税局
询问者:Rachel Leong
问:我的公司财政年度原本是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后来新财政年度改去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接下来是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我们注册消费税时,还没改财政年度。请问需要通知关税局吗?
2015年5月27日已呈上4月份的进项税与销项税,接下5月、6月和7月是8月呈上。
答:需要通知关税局,因为你的征税期限(taxable period)将会改变。
征税范围之外不需收消费税
询问者:Desmond
问:我从海外货柜进口纸,之前的做法,是客户付我钱,我再把提货单交给他们,再由他们自己办理过关手续。现在我是否需要针对以上交易,向客户征收消费税呢?因为买家在过关时肯定得支付消费税,如果我也征收消费税,将变成双重征税了。
答:这可以成为征税范围之外(Out Of Scope)供应,你不需征收消费税。请读最新的DG decision 4/2015 issue 1来了解更详细的资料。
进项税可延迟索回
询问者:Ms Chong
问:4月的进项税可以在5或6月或更迟才索回吗?因为一些4月的发票,在我呈报GST-03表格后才收到。
答:可以
迟还钱可被罚款
询问者:Haha Lim
问:1.如果到指定银行柜台使用支票缴还消费税,付款日期到底是银行收到支票的日期(1/6/2015)或是支票已过账(cheque clear)的日期?
2.如果我6月1日到指定银行使用支票付款,银行需要2天来结算支票(6月3日才结算) 到底我们是属于迟了或没迟?希望能寻找答案因为迟还钱可被罚款高达5万令吉。有关单位的说法不明确而令市场感到担忧。
答:1.关税局的指南是要跟据支票结算日期。但在2014年消费税法令Sec 41 (4)只是说必须在不迟过他必须提呈申报的最后一天,就没问题了。
2. 为了避免不需要的麻烦,请提早2天还支票。